由于線上經營的性質,很多小賣家并沒有常規的經營場所,有的直接在家中用電腦就能經營店鋪,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住宅用途的房屋一般不能作為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注冊,這就為小賣家的登記注冊帶來一定難題。
“若完全按照以往市場監管的登記制度,經營者需要租賃線下經營場所,市場登記成本就會明顯升高。而《意見》直接解決了經營場所登記問題,更方便電商經營者便利注冊登記。”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律師麻策認為,《意見》為經營者帶來極大的利好,也進一步促進了電商經營環境的健康發展。
按照《意見》第四條,如果個體工商戶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那么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并應作出相關承諾。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后標注“(僅限于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也就是說,如果進行線下的生產經營活動,還要按照線下正常的流程進行登記。
此外,《電子商務法》規定,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無須辦理登記注冊。對此,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這4類經營活動應當如何界定,相關部門后續還需做進一步細化。(記者陳雪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