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獲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公司法》中關于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事宜,補充了允許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情形、適當簡化了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等。相較于修訂前公司股份回購情形過窄的情況,此次修訂后的公司法中對股份回購情形進行了擴展。因此,這一涉及公司回購股份的修正案甫一通過,立刻受到了市場的熱烈響應,上市公司更是積極行動起來。
短短幾天之內,數十家上市公司紛紛披露了各自的股份回購預案或計劃,而29日晚中國平安號稱“A股現史上最大回購預案”一經拋出,就使得溫度本已很高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熱潮再度沸騰。根據相關公告,中國平安擬酌情及適時回購公開發行的境內、境外股份,回購總額不超過總股本的10%。若按其當天收盤價計算,這份回購方案的上限所動用的回購資金將超千億元。
股份回購新政的落地,極大促進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積極性,也讓投資者看到了監管層堅定呵護資本市場的決心。然而筆者查閱如雪片般的上市公司回購公告卻發現,極小部分上市公司在回購公告中卻略顯“奇葩”,或只披露了回購股份數量的上限、卻未披露股份回購下限,或所披露的回購股份上限與下限相差達數十倍。而若想將政策利好落到實處,真正起到市場穩定器的作用,如何杜絕這些“奇葩”的出現,恰恰成為日后這一政策具體實踐中需要加以完善的一個重要環節。
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上市公司股份披露回購計劃固然可喜,但其最關注的還是上市公司真正會購買多少股份。也正因如此,回購股份數量上限設定得有多高并不重要,下限是多少才是關鍵。就如同木桶定律一般,一只木桶能裝多少水取決于它最短的那塊木板。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除了對企業未來發展具有很大的信心外,更需要強大的資金實力以及充足的現金流作為保證。沒有上述條件的保障,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時顯然會在資金上“捉襟見肘”,進而極大影響實際回購股份的數量。而此時,如果回購下限的約束或回購股份下限與上限差距過大,這些上市公司披露股份回購方案對于投資者來說終將淪為擺設。
可喜的是,相關部門已經抓緊制定相關細節以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章制度。證監會日前表示,將系統梳理有關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規則,對于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時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規則,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購股份的持有、回購股份的轉讓、回購股份的注銷等事項。上交所也表示,股份回購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公告格式指引已形成初稿,將在修訂和完善后盡快發布實施,支持引導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份回購,維護好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
顯然,隨著上市公司股份回購配套措施的出臺,這些“奇葩”的股份回購公告也將失去市場,不但能使股份回購制度的積極作用得以充分發揮,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也將切實得到維護和保障,使這一政策成為真正的“實錘”利好。(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