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披露的煙臺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煙金罰決字〔2023〕11號-22號)顯示,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5家支行合計被罰款200萬元。
煙金罰決字〔2023〕11號、12號顯示,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曲雅文(時任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對前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煙金罰決字〔2023〕13號、14號顯示,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貸后管理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位正海(時任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行長)對前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煙金罰決字〔2023〕15號、16號顯示,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貸后管理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王海榮(時任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行長)對前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煙金罰決字〔2023〕17號、18號顯示,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貸后管理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王海榮(時任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行長)對前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煙金罰決字〔2023〕19號、20號顯示,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行流動資金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肖作金(時任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行行長)對前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煙金罰決字〔2023〕21號、22號顯示,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支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歸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曲洪欣(時任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支行副行長)對前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煙臺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20萬,對曲雅文警告;對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罰款35萬元,對位正海警告;對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罰款35萬元,對王海榮警告;對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罰款35萬元,對王海榮警告;對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行罰款40萬元,對肖作金警告;對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支行罰款35萬元,對曲洪欣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