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老師管理方式粗暴擔責七成,學校被判賠5萬多元
廣州日報訊 (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黃彩華、鐘小欣)東莞一所學校的15歲學生小鄒上課時向同學借手機,授課老師發現叫其起立,兩人因此發生爭執,老師拉扯致小鄒摔傷手臂成十級傷殘。小鄒遂將學校訴至法院索賠。
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該案審理結果,法院認定授課老師教導方式粗暴導致事件發生,應負七成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判令學校賠償小鄒醫療費等損失共5萬多元。
違紀學生被老師拉扯受傷
2015年1月12日,厚街某學校15歲的學生小鄒在上物理課期間,向同學借手機。正在上該物理課的朱老師看見后,讓小鄒站起來,但小鄒拒絕了。于是,朱老師走到小鄒的座位前,試圖將其拉起來。在拉扯過程中,小鄒不慎摔倒導致左手受傷。后學校將小鄒送往醫院治療。事發后,朱老師離開了該學校。
2015年3月30日,小鄒的父母因與學校協商賠償未果,遂向東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隨后對事情經過進行了調查。
2015年4月,小鄒的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2015年6月,小鄒在父母的幫助下,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校方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8萬多元。
老師擔責七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老師之所以走到小鄒的座位跟前并拉扯小鄒,是因為小鄒在課堂上向同學借用手機,并在老師一再要求其站立起來的情況下不予聽從。現有證據只能顯示老師在小鄒拒不站起來的情形下,試圖將小鄒拉起來,并在拉的過程中致使小鄒受傷,不足以證明老師存在傷害小鄒的故意。
但老師在教學過程中面對學生不聽教導時未能冷靜地采取有效處理方式,使用拉扯不當,老師的拉扯是造成小鄒受傷的直接原因。朱老師和小鄒在本事件中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朱老師作為一名教師,相對于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生小鄒而言,應更具備自控能力,但其教導方式過于粗暴,直接引發本次事故,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的過錯責任,小鄒負次要的過錯責任。
法院酌定朱老師對小鄒的傷害負七成責任,小鄒自行承擔三成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法院就此認定學校并未盡到管理職責,應對朱老師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學校依法賠償小鄒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5萬多元。
法官說法
校內設立監控設備 提高對師生的約束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陳雪敏法官稱,這是一宗因學生課堂違紀教師粗暴管理而導致學生受傷,由學校向學生承擔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
從本案看,學校、老師和學生對事故的發生均有一定責任。
陳法官建議,學校應加強對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除了盡力提高師資外,可在校區內設立監控設備,以提高教師和學生的自我約束意識,一旦發生事故學校應及時處理。
老師應注意教學方式,文明教學,家長平時也應在家加強對小孩的教育。如果發生事故,當事人不妨報警,由公安機關對事發時的證據及時加以取證,以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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