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尚某買了位于鄭州的一套拆遷安置房,但這套房子可沒少讓他操心。本以為簽了購房合同、交了房款就高枕無憂,孰料這一等就是4年,好不容易等到選房、交房后,卻沒能等來屬于自己的“安樂窩”。多次協商無果、倍感“心累”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尚某能退回這套安置房嗎?26日,記者采訪獲悉該案的最新進展。
【案情】購安置房誰知房東先入住,能要求退錢嗎?
2014年3月,尚某在朋友的介紹下購買了位于鄭州市惠濟區的一處安置房,雙方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1.房屋建筑面積90㎡,總價人民幣27萬元,雙方交房日期為開發商交房日期;2.因協議書簽訂時,尚某和賣家郝某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即該房產所有權到位時),郝某協助過戶到尚某名下,過戶費由尚某承擔。3.協議書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有違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
協議書簽訂后,尚某分兩筆付清了購房款27萬余元,郝某也為其出具了兩份收據。可誰知,等到4年后郝某所在村莊的安置房一期選房、交房后,尚某仍遲遲沒能接到收房通知。
“我看電視和報紙上都報道說交房了,賣家咋一直沒通知我們去收房,就催問了幾次,誰知道他說,賣給我們的是二期,不是一期的。”尚某稱,自己經了解得知,郝某一家已入住新房,雙方為此產生糾紛。“從村里安排選房到現在都快兩年了,結果房子他們自己占了,我現在也不想折騰了,只想把買房的錢要回來。”幾經協商無果后,尚某將郝某起訴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郝某退還尚某支付的購房款270 000元,并支付違約金50 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庭審中,郝某辯稱,其并沒有違約,不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退還尚某購房款和支付違約金及資金占用利息。“當初簽協議時候也沒有約定是一期房屋,因為我們家還有老人小孩,需要住一期房屋。我愿意給尚某二期房屋,但他不同意就起訴了,但二期房屋何時建成我還不太清楚。”
【判決】尚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房款,獲法院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尚某與郝某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交房日期為開發商交房日期”,因涉案安置房分期建設,雙方并未明確約定交易的是哪一期安置房,交房時間應視為約定不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雙方對交房時間約定不明,且雙方對交房時間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尚某要求郝某交付一期安置房,不違反法律規定,而郝某拒絕交付,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尚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房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關于尚某主張的違約責任問題。因雙方對交房時間約定不明,郝某雖未向原告交付一期安置房,但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向尚某交付二期安置房,其行為不構成違約,尚某要求郝某支付違約金50 000元,不予支持。因尚某向郝某交付房款長達四年有余,期間房屋價格發生了較大變化,郝某占用原告資金的行為確實給尚某造成了一定損失,故尚某要求郝某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但其要求按月利率2%計息,依據不足,酌定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
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1.解除尚某與郝某于2014年簽訂的協議書;2.郝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尚某購房款270 000元;3.郝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尚某資金占用利息。
【執行】多措并舉,被拖欠購房款終返還
因判決生效后,郝某并未履行,尚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依法向被執行人郝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并敦促其盡快履行法定義務。同時對郝某名下財產進行全面查控。
之后,執行干警多次同郝某電話聯系,勸說其早日退還,但郝某堅稱,自己并未違約,愿意向尚某交付二期房屋,不愿意退款。執行干警遂對其進行了多次釋法明理:
“你當初急著用錢把房子賣了,尚某買房的舉動一定程度上還幫助你緩解了債務危機。假如尚某當時不買你的房子,他拿著錢去買別的房子或者作其它投資,現在也已經增值不少,為了等這套房也花了時間精力,這些也不是錢能夠衡量的,希望你能換位思考一下。”
“而且現在法律文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如果你繼續一味地拒不履行,我們法院將視情況,對你進行限制高消費、納入老賴‘黑名單’等信用懲戒,情況嚴重的,會被罰款、拘留,甚至會被判刑。到時候你讓村里人咋看你,希望你能慎重考慮。”
在執行干警的多次勸說下,被執行人郝某的態度發生轉變,表示愿意同申請執行人尚某協商。
10月26日,尚某與郝某自愿達成和解協議:郝某一次性向尚某支付購房款及資金占用利息共計35萬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協議達成后,郝某當場履行。拿到執行款的尚某不住地向法官致謝,表示他再也不用為房子的事兒煩心。至此,這起因安置房買賣引發的糾紛圓滿解決。
【提醒】安置房買賣有風險 入手需謹慎
執行法官隨后表示,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有序推進,部分被拆遷安置對象,因資金周轉或其他因素,在滿足自身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選擇將名下的其他定向安置房對外出售。雖然相較普通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的價格較為低廉,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受政策因素影響較多、房產證辦理周期長、交易限制等特殊屬性,使得其在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數量較多,近年來,其所處理的相關糾紛亦顯上升趨勢。
為此,特提醒廣大購房者,出于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風險角度考慮,盡量不購買拆遷安置房。如確有必要購買,建議盡量進行現房交易,避免進行指標買賣和期房買賣。同時,建議在簽訂購房合同前,對相關政策和所交易房產的性質、是否存在上市交易限制等信息做好全面了解,并對所購房屋的權屬狀況、出賣人的處分權等進行明確,必要時到有關機構查詢。同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并對容易引發糾紛的初次領取房產證需要繳納的費用、過戶產生的費用、房屋交付時間、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時間等容易引發糾紛的風險點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必要時將口頭承諾寫入合同并增加補充條款,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在繼續沿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基礎上,細化了國家標準的適用,以及履行費用承擔方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