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白云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繼承糾紛案中,以法院專遞的方式向案件原告方郵寄送達該案的開庭傳票。速遞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查詢結果顯示,該專遞已于當月24日投遞成功,簽收人為“本人收”。
然而,當去年8月28日,該案開庭庭審時,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經電話聯系原告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都表示未收到傳票。事后,速遞公司向法院發函稱,投遞員在投遞過程中私自代簽收件人姓名,并已將法院專遞郵件遺失。
法院認定,該投遞員的行為已影響到案件的審結進度和效率,并導致案件另一方當事人的額外損失,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該投遞人員的職務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法院依法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
作者:陳寂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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