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柳是85后大學生,隨同父母在龍泉市區打工。雖然家境貧寒,一家倒也其樂融融,但2012年8月的一次電動車事故,卻讓這個家庭被陰霾籠罩。
當天,小柳騎著電動車不慎將路上行走的老人劉某刮擦,導致其摔倒頭部受傷并昏迷。兩分鐘后,一名90后大學生柯某駕駛電動車,碰撞到小柳側翻的電動車后,又從之前已倒地的劉某胸腹部碾過,造成劉某左側肋骨骨折。
由于傷情嚴重,被撞的劉某先后7次住院治療,造成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十項費用共計98萬余元。2013年11月,劉某某治療無效后死亡。
事發后,法院根據案件情節、性質等,依法判定小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81萬余元;同時判處柯某賠償17萬余元。根據鑒定結果,小柳所駕駛的電動車屬于輕便摩托車范疇。由于小柳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七個月。
81萬的巨額賠償,對于小柳一家來說簡直難以承受。盡管他們東拼西湊,賠償了受害方少部分經濟損失,但未來該如何償還這比債務,他們不敢想象。
然而,肇事電動車用戶手冊上的一些文字,卻觸動了小柳的神經:“一種適合于城鎮道路上(特別是在非機動車道上和在鄉村公路上超低速或低速行駛的個人交通工具,額定乘員和通行原則與電動自行車相同,并警示使用者勿駛入機動車道行駛。”
小柳認為,既然說明書上寫了和電動自行車相同,勿駛入機動車道,那么這就應該是一輛非機動車,而事故最終認定這是輛機動車,說明廠家的產品和說明書上描述的不符,廠家的產品有缺陷。
2015年6月底,小柳將臺州某電動車車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小柳因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經濟損失84萬余元。經過承辦法官多次調解,最終廠家同意一次性支付小柳12萬元。
作者:李婷婷 丁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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