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鄒靜 劉佳星) 近日,廣州從化區法院審理了一宗因為支票引發的糾紛案,為了支付貨款,李某經營的公司向公司貨品供應商開具了10萬元的支票,在支票承兌前,李某又將貨款轉賬給了供應商,轉賬后也沒有將支票收回。誰知道,這張未收回的支票卻為李某及其公司惹了官司。
10萬元支票幾經轉讓兌不出
2015年5月21日,從化區某裝飾材料經營部經營者李某開具了一張票面金額為10萬元的支票給自己的建材供應商用于支付貨款。拿到支票后,這家建材供應商又在生意往來中將支票背書給了佛山市的A公司,A公司又將支票背書給了佛山的一家紙箱廠用于支付貨款。拿到支票后,紙箱廠向付款銀行申請承兌,但在2015年6月2日被銀行以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為由退票了。
由于將支票背書轉讓給紙箱廠的佛山A公司已經瀕臨倒閉,無力再支付支票票面金額,紙箱廠就聯系了出票人,即從化區李某經營的裝飾材料經營部,要求支付票據上的10萬元款項,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絕。無奈之下,紙箱廠于2015年8月起訴李某及其裝飾材料經營部,主張票據權利,要求經營部履行付款義務。
出票人:貨款早已付清
在法庭上,經營者李某直呼冤枉。原來,他在開出支票后不久便被供應商告知銀行賬戶余額不足,出于方便操作的考慮,他直接另行轉賬匯款10萬元給了供應商,供應商也出具收據證明所欠貨款已全部付清。當李某向供應商索要支票時,已將支票背書給佛山A公司的供應商卻稱,暫時不能將支票退回。
不明情況的李某認為,自己與供應商存在長期合作關系,且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經了結,對方應該也不會再承兌支票,因此也沒有堅持要回支票,沒想到這張未收回的支票卻為他惹下大麻煩。至于佛山某紙箱廠,李某說,自己沒有與紙箱廠發生過任何交易行為,也不認識紙箱廠的老板。
紙箱廠有權行使票據追索權
盡管李某辯稱自己欠供應商的貨款已付清,也從未與紙箱廠發生過任何交易關系,從化法院經審理認為,紙箱廠取得票據合法,且票據形式完備、記載事實完整,為有效票據,其主張的票據權利依法應受保護。紙箱廠作為持票人在支票被銀行拒絕付款后,有權依法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
正因為紙箱廠是經過再背書取得票據的,與經營部并無直接債權債務關系,且其承兌涉案支票在前,李某另行支付10萬元貨款給其供應商在后,紙箱廠對此事并不知情,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經營部作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至于經營部直接支付給其供應商貨款的問題,可以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最后,從化法院判決從化某裝飾材料經營部和李某支付支票金額10萬元及利息給紙箱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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