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春節,放煙花爆竹的人多了,因此引發的安全問題也隨之增多。日前,吳中法院調處一起居民在火災逃生過程中被燒傷,狀告居委會索賠的案件。因為居民缺乏消防常識,選擇的逃生方式不當,承擔了80%的責任。
通訊員 馬俐 江偉 現代快報記者 何潔
火災中逃生被燒傷
2014年1月31日0時許,在蘇州吳中區一處拆遷安置小區,一棟居民樓的一層樓道發生火災,由于過道中存放著電瓶車、自行車、燃放過的煙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蔓延。
居住在4樓的沈先生一家慌亂中下樓逃生,并且關上了家門。當他們逃生失敗返回4樓時,卻發現自己家的門已鎖,無奈被困于樓道中,一家三口被不同程度灼傷。其中沈先生面、頸、四肢等部位燒傷52%,并有中度吸入性損傷,傷勢最為嚴重,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消防部門經過現場勘驗,認為可排除電瓶車短路故障和電表箱過載引發火災。發生火災的時間恰逢農歷大年初一,春節期間居民燃放煙花爆竹和孩童玩火的情況較多,所以不排除外來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
傷者起訴居委會
2014年11月,沈先生一紙訴狀將當地居委會告上吳中法院。他認為,居委會對小區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配置的簡易消防設施未發揮作用,小區值班保安沒有履行安全保衛職責,造成了他人身及財產損失程度的擴大。沈先生要求居委會賠償殘疾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40余萬元。
居委會認為,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發生火災的小區有物業,因此應由該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另外,位于4樓的沈先生家并未受到火勢威脅,根據消防常識,應查明著火方位后朝遠離火勢的方向撤離,或留在屋內阻止濃煙進入。但原告逃生方法選擇不當,存在過錯,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居委會對小區不負有公共消防安全的管理義務,應不承擔侵權責任。
逃生不當自擔8成責任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較為特殊,一無直接的火災責任人;二來沈先生并不是火災的直接受害方,而是在避險過程中缺乏逃生常識,慌不擇路,最終產生了較大的損失。
根據案件情況,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分析了各自可能承擔的責任:沈先生方面,在逃生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理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方面,無論是居委會還是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方在春節期間理應加強消防宣傳,并安排人員加強對小區進行消防檢查或巡查,防范火災發生。如未盡到上述職責,也對火災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失。經吳中法院組織調解,居委會愿意對沈先生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8萬余元,剩余80%的責任由沈先生自行承擔。另外,居委會考慮到沈先生的損失過大,另行補償他1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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