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很多人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昨天,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臺通過現代快報提醒,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繞過工會,工會有權“知道”,并要求糾正錯誤。
現代快報記者 項鳳華
案例:解雇職工沒通知工會
職工吳某于2008年12月17日進入某汽車運輸公司工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工作崗位是從事統計工作,且根據需要可依法變動申請人的工作崗位;單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職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015年3月15日公司擬將吳某從運輸部統計崗位調至設備部從事統計工作,要求他于當月25日前到崗,并明確告知其工資待遇不變。吳某沒有按要求及時到崗,該公司又數次通知其報到,他均不予理睬。
2015年4月1日公司以吳某未按公司要求到設備部統計崗位履職,又未作出合理解釋為由,遂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但解除合同前公司并未通知工會。
吳某對此不服,通過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網絡平臺申請調解。
分析:公司的行為違法了
調解專家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也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意見等程序性義務的,應認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本案中,吳某拒不接受單位對其工作調整,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他之間的勞動合同,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但該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性規定,因此,認定汽車運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最后在調解專家的主持下,吳某同意單位按經濟補償金標準支付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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