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并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一下簡稱成暫行辦法),網貸行業期盼已久的監管政策終于落地,筆者仔細研究后發現有兩條需要特別關注。
細則第二條指出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中明確規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從第二條可以看到監管層對于P2P認識回歸本質即單純的信息中介機構,不是金融服務也不是影子銀行。十六條則詳細界定了線下業務邊界,在12條禁止行為中進一步規定不得將融資項目進行期限拆分。而這幾條政策,受到最直接沖擊的就是P2P行業飽受爭議的債權轉讓模式。
何為債權轉讓模式呢?又為何可能被終止呢?
首先我們先了解目前P2P行業常見的資金運作模式。目前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純粹的平臺模式,而另一種就是債券轉讓模式。
純粹平臺模式保持了P2P行業本質,在這種模式下,平臺不參與交易,只是作為信用審核、信息展示和招標以及資信評估的第三方,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撮合服務,出借人自主選擇借款人,平臺通過信息中介的方式收取管理費或者服務費。通常資金運作都是由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代為托管,投資人在完成平臺注冊后同時需要開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托管服務,這種方式下資金可以更好的與平臺自身隔絕,避免了平臺卷款跑路的情況。拍拍貸為該模式的典型公司。
而債權轉讓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種模式,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借貸雙方是不直接簽訂借貸合同,而是通過公司的第三人(專業放貸人)先行放貸給有資金需求的人,然后將債權重新分割轉讓給不同出借人。該模式由于可以進行額度和期限錯配,所以更容易批量進行業務的開展,這也是現在大多數P2P公司尤其是線下公司采用該模式的原因。
債權轉讓模式風險巨大
首先,債權轉讓模式中放貸的第三人通常都是公司實際的控制人或者有密切關系的他人,這就是為自融和龐氏騙局提供運作的土壤。
其次借款人信息、債權信息不透明,假債權疑云始終不散。再次資金使用極不規范,雖然過去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來操作,但是通常情況下第三方支付只是資金通道而非托管平臺,所以資金很有可能直接進入公司控制人賬戶,存在資金挪用的情況。
最后,由于借款人都是長期債權,而理財端客戶通常最多是兩年期,那么就需要公司不斷重新匹配債權,一旦新增業務大面積減少,就有出現資金鏈斷裂的風險。除此以外,專業放貸人的個人健康問題,道德問題都是債權轉讓模式不可忽視的風險點。
正因為債權轉讓模式不可控風險太多,從誕生之日起就爭議不斷,而從最新的暫行辦法可以看出監管層調查匯總了網貸行業尤其是跑路平臺的特征之后對于網貸P2P平臺的債權轉讓模式的有了明確的意見,即該模式脫離P2P平臺信息中介的本質。那么也許不久以后P2P債權轉讓模式真的要跟市場說再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