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河北監管局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內容顯示,渤海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款分類不準確以及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的違法違規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河北銀監局對渤海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處以罰款40萬元。
天眼查數據顯示,渤海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12月9日,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等。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