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監管趨嚴背景下,近期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日被兩地證監局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這些私募因何被監管?對行業有何警示作用?
百億私募收警示函
眾和錦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眾和錦繡”)被北京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該局發現眾和錦繡存在兩項行為:一是管理的個別私募基金未按照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二是關于投資人大會表決通過的已生效議案文件,未謹慎勤勉履行有關約定義務。
因此,北京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稱眾和錦繡應在30日內,向該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該局將擇機對其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眾和錦繡已有一年多未更新其在中基協官網上的備案信息。
2020年6月,眾和錦繡的最后一次備案更新顯示,這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成立于2007年,并于2014年登記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規模區間在100億元以上。
彼時,眾和錦繡還名為“中信錦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并于2020年12月更為現名。備案信息顯示,其實際控制人為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顯示,其由中信聚信(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持有。
蘇豪投資未如實提供信息
江蘇蘇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蘇豪投資”)同樣被北京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事發生于2016年。彼時,蘇豪投資會同關聯企業江蘇蘇豪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豪股份”)、江蘇省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江蘇蘇豪資產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蘇豪資產”)、愛濤文化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愛濤文化”)共同出資約1.05億元認購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園林”)非公開發行的752.15萬股股份。其中,蘇豪股份、蘇豪資產、愛濤文化分別實際出資約2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委托蘇豪投資認購并代持東方園林股份143.47萬股、71.74萬股、71.74萬股。
蘇豪投資作為發行對象,以其名義參與該次認購,但未向東方園林及時、如實提供認購資金的實際來源及代持股份的相關信息,導致東方園林2016年11月披露的相關公告中,發行對象及認購數量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天眼查信息顯示,蘇豪投資由江蘇省蘇豪控股集團有限公司100%控股持有,疑似實際控制人為江蘇省人民政府。
中基協備案信息顯示,蘇豪投資成立于1999年,并于2014年備案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規模區間為0至5億元。蘇豪投資還有一家關聯私募,江蘇蘇豪一帶一路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也是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龍樹資本此前已被采取監管措施
龍樹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樹資本”)被浙江證監局采取行政處罰措施。
具體而言,其因未按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重大關聯交易而被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7月20日至11月10日,龍樹資本穩增1號托管戶向龍樹資本鼎興1號私募投資基金(下稱“鼎興1號”)募集戶轉賬共計3489.3萬元,用于認購鼎興1號所持有的龍樹資本鼎興3號私募投資基金(下稱“鼎興3號”)的份額,進而投資于鼎興3號所持有的順豐定增專項基金的份額。該事項屬于重大關聯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因此,該局決定對龍樹資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龍樹資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駱江峰和總經理何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龍樹資本及其高管此前已被采取監管措施。2019年9月,浙江證監局查明,龍樹資本存在六項違規行為,包括部分私募基金后續投資者的資金進入基金募集賬戶后,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部分私募基金未申請基金備案等。
同時,該局對駱江峰、何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并要求兩人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投資者與管理人均需提高警惕
基于以上監管案例,投資者需擦亮雙眼,警惕違法違規私募;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則需牢記監管紅線,增強合規意識,保護投資者權益。
7月底,深圳證監局便對此作出具體提醒。根據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公開方式進行宣傳推介,請對通過短信、微信、電話、互聯網等方式宣傳推介的行為保持高度警惕;謹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持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請廣大投資者進行私募基金投資時,務必提高警惕,謹慎判斷,識別風險,理性投資,以免上當受騙。
同時,提醒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切實增強合規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短信、微信、電話、互聯網等任何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私募基金名義兜售“明股實債”“明基實貸”等性質的產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得以私募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已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并及時整改到位,否則必將受到法律法規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