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出臺的監督司法機關有關規定,今后,對社會影響重大的司法事項,常委會可開展專題詢問。對特別重大典型違法問題,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執法、司法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處理情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等,司法機關應及時書面報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河北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監督司法機關工作做了大量探索,但也存在“主動監督意識不強,有效監督手段運用不夠,監督程序不規范,監督權威不強”等問題。與此同時,司法不公、不廉問題依然突出。
對此,近日通過并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監督司法機關工作的規定》,對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廣義上的司法機關省公安廳、國家安全廳、司法廳做出明確規定。
按照規定,常委會可對司法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情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等開展監督。監督方式包括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等。
規定明確提出,司法機關應將多種事項及時書面報告常委會,其中包括: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進行刑事審判的案件;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省人民檢察院發現司法活動中的重大違法事項;執法、司法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處理情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承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國家賠償責任情況等。(記者齊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