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肇慶8月18日電(黃耀輝 汪春芳)廣東肇慶市端州區一業主周某霞,在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轉賣且產權無法過戶時,仍與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以還銀行貸款贖樓為由又與他人簽訂借款協議,騙取對方財物。
端州區法院18日稱,周某霞以合同詐騙罪,日前被判入獄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2009年9月,周某霞出資買下肇慶市端州區某小區一單元房,系該房產權屬人,房產總價37萬多元,付清首付款8萬多元后,余款29萬元向廣發銀行肇慶分行申請按揭貸款。
2011年12月,周某霞與張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約定以10萬元的價格轉讓該房產,銀行按揭未還清部分由張某承擔,簽訂協議一年后交付該房產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協議簽訂后,張某支付了10萬元轉讓款。
2012年6月,周某霞向廣發銀行還清了29萬元貸款,解除抵押權登記后,又以該房產為抵押向高要區某農信社貸款45萬元。得知周某霞還清廣發銀行貸款又將轉讓房產押抵給農信社貸款后,張某將周某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房產轉讓協議,并要求周某霞退還10萬元轉讓款。2012年7月25日法院查封了該房產,并明確告之周某霞在解除查封前,該房產不能轉賣、過戶。
同年9月18日,為丈夫還債,周某霞明知該房屋在法院解除查封之前不能轉賣、過戶,仍將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在同年9月18日與購房者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李某購房定金5萬元。同年10月16日,周某霞又以賣房需還銀行貸款贖樓為由,向孔某借款16萬元,并承諾半個月后歸還孔某本息17萬元。
事后,周某霞將所騙得的21萬定金及借款元用于償還丈夫的債務。同年10月底,李某、孔某及房屋中介發現周某霞失聯,遂向公安機關報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