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加快核銷不良貸款。第一,要充分利用銀行盈利較好條件,進一步加大利潤核銷不良貸款的規模和進度。第二,主動與財政、稅務部門積極溝通,爭取更加靈活的不良貸款核銷自主權及配套的稅收政策。同時,及時與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門有效協調,創造有利的維護金融債權、化解不良貸款的法律環境。第三,加快批量、打包轉讓不良貸款的步伐,積極主動與資產轉讓市場買方溝通協調,提高不良貸款處置的規模和效率。
宏觀調控部門、監管部門、銀行和借款企業應充分認識到不良貸款對實體經濟的危害性,努力做到“四個加強”:一是宏觀調控部門要加強預期的調控引導和政策協調,處理好改革措施推進與銀行風險防范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要繼續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二是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的審慎監管要求,指導督促銀行強化風險意識,持續推動逆周期監管,確保銀行業有充足的資本和撥備緩沖,以應對可能增加的信貸損失;三是銀行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重視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建設,懲戒行為失范員工,培育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與實體經濟共贏理念,同時嚴格不良貸款問責機制;四是借款企業要不斷加強項目管理,增強經營能力,細化財務規劃,強化誠信建設。總之,各方要多措并舉、多方給力、共同攜手,有效控制和化解不良貸款,確保銀行信貸資金對實體經濟形成持續有效支持,促進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