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三部門敗訴,三部門上訴后撤訴
案件于2013年7月初在惠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于2013年11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三部門撤銷酒店執(zhí)照的行為不合法
惠東縣環(huán)保局所出具復函內(nèi)容模糊,不能證明該排污許可證為偽造。且撤銷登記行為屬重大行政處罰,惠東縣工商局未在處罰前告知被處罰對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屬程序違法。
惠東縣公安消防大隊以三個證人的不確定證言證明惠東縣獅子島休閑度假旅游有限公司辦證所用材料虛假,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消防大隊先作出撤銷證件的決定,兩天后才開會討論如何處置原告的證件,程序嚴重違法。該處罰決定也未按規(guī)定告知被處罰者要求聽證的權利,處罰無效。
惠東縣公安局所作撤銷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的行為,所提供材料沒有證據(jù)證明已送達被執(zhí)法人,屬于程序違法。也沒有告知被執(zhí)法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無效。
一審判決后,三部門不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在2014年3月進行了開庭審理,但三部門最后主動申請撤回上訴。近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終審裁定,準許惠東縣公安局、工商局、消防大隊主動撤回上訴,服從一審判決。(呂軍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