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中紀委通報了對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和原昆明市委書記張田欣的處理結果,兩人均被降級。初步統計,十八大以來,被降級的副省級高官已有三人,除了張田欣、趙智勇,還有原黑龍江副省級領導付曉光。(7月17日新京報)
正如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中紀委對于張田欣、趙智勇的處理結果,呈現出對違紀高官的新處理思路,“經查,不構成開除、犯罪的,就‘降級’使用,這可以達到更大的震懾效果。”同時,降級后晉升還得一步步來,降級可堵“官復原職”漏洞。筆者認為,“降職”給違紀官員敲響廉政警鐘。
長期以來,“不少官員有僥幸心理,覺得只要不違法,搞些‘小動作’,比如收點紅包禮金,利用職權打個招呼、謀點私利,不會帶來太嚴重的后果。如今,對張田欣和趙智勇的處理,為此類官員樹立了‘樣板’,違紀也會帶來嚴重處罰”。《公務員法》還規定,“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這也就是說,即便兩年后,張田欣、趙智勇解除了降級處分,也不等同于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眾所周知,我國的公務員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因此,不能單純地將降職視為組織對公務員的懲戒性行為,體現了能上能下的原則。在實際生活中,不排除會有公務員犯了錯誤或違法違紀而導致降職的情況,但這種降職安排不是職務升降意義上的降職,因為這種降職不是由于公務員本人不稱職而作出的職務安排。可見,將降職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并形成一種制度,有利于公務員能上能下,促進公務員適才適用,達到人事相宜的目的。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而貪官污吏的煉成也并非一天兩天。其“官念跑偏”也必然經歷漫長時間。由小事到大事,由微貪到巨貪,利用手中職權不擇手段撈取外快,一而再再而三的觸碰黨紀國法的“高壓線”恐怕也非一日之功。正如一些落馬官員所言,自己走到今時今日與監管缺位不無關聯,若能早點給這些思想滑坡者敲警鐘,恐怕其也不會“跑偏”太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