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村民建房建筑面積
《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建設新村,不得申請個人建房。農村村民個人和集體建房的,應當符合規劃、嚴格按照有關條件、審批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在集體土地上個人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同時,村民建房應當從選址、規劃、建筑面積、間距和高度、抗震設防要求、建筑單體和配套建設七個方面遵守相關要求和限制。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積為:農村個人建房的,容積率不得超過2.0,并且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農村集體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超過規定的建筑面積部分,一律視為違法建設。
此外,《辦法》對農村村民建房中存在不符合規劃、非法占用土地、超過規定標準等情形的行為設定了適度可行的法律責任。
該《辦法》的出臺,對于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切實解決農村村民住房建設中存在的違法建設問題、進一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等方面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