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先囤地等升值”是港資企業慣用開發模式
根據我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開發商閑置土地,如果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不做相應處罰,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但如果是企業原因而導致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將會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且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長和系”這種“龜速”的開發模式,是否能被界定為“囤地“?上海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對央廣網財經記者分析,開發速度慢未必就是開發商囤地,有可能涉及到動拆遷和政府修改城市規劃的方面的因素,但是“長和系”這些項目的工程進度明顯慢于國內企業,有囤地的嫌疑。他認為,相關部門對于國家房地產開發的政策沒有很好地落實和執行,一定程度上姑息和縱容了某些企業的行為。
據楊紅旭介紹,先拿地,等待土地升值或周邊配套齊全以后在開發,是港資企業慣用的模式。“因為港資企業的負債率低,融資成本也比國內企業低,但是,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港資企業日后的財務成本將升高。”楊紅旭說。
“過去十年是中國樓市的黃金十年,房價、地價漲幅大,尤其是地價,但是近年來土地價格漲幅趨緩,有的地方可能在未來幾年都不會有所增長,這種靠土地增值的模式將不再具有可操作性,預計港資企業將加快工程進度,加快出手。”楊紅旭說。(記者吉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