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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福利被扣減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申訴
本月起,如果認為單位未按國家規定確定工資或遭遇扣減福利待遇等情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復核。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處分、清退違規進人、撤銷獎勵、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六類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申請復核的由原處理單位管轄。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由相應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管轄。
受理復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決定。受理申訴、再申訴申請的單位應當組成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案件,根據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審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原人事處理或重新處理的決定。處理決定應當在60日內作出。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處理決定應當在發生效力后一個月內執行。除維持原人事處理外,原處理單位應當在申訴、再申訴決定執行期滿后30日內將執行情況報申訴、再申訴受理單位備案。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規定》強調,對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相關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記者 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