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投資松綁
37號文看似簡單的幾處調整,卻對境內居民的海外投資打開了巨大的窗口,而其中的一些新規定,尤其是對于近兩年此起彼伏的境內個人海外投資熱潮無疑是重大利好!
卿正科強調,這一調整對境內居民,尤其是境內居民個人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資有實質性的推動。境內機構境外投資,此前已有商務部2009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但對于境內居民個人,除了之前的75號文規定,以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原則性規定外,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一直未能有特別明確或可具操作性的規定或指引,導致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合法性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其實現在有很多境內企業家想去海外進行投資,最近這幾天我接到了解這個政策的電話很多,和企業家聚會時大家都問到了個人直接海外投資是否會更順暢。”北京一位PE機構合伙人稱。
根據37號文的新規定,境內居民可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也可以“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按現行規定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以及“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購匯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等”。業內人士稱,按照這樣的新規定執行,則對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之意義將尤為重要。
而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葉玉盛就此評論稱,無論是境內機構還是自然人,可以以其境內外的資產或權益向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出資,并辦理相應外匯登記,以便境外投融資及外匯流轉。
在原來75號文下,受限于特殊目的公司僅限于境外融資的目的,境內居民個人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進行任何出資,無論該等出資是以其境內資產還是境外資產,而通過境外股權融資是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大量資金的唯一合法來源。
境內企業通過SPV進行海外投資,在初創階段,受制于規模和資產,很難在投資目的地進行融資,所以還是需要通過國內的母體企業對其進行輸血。37號文允許境內居民購付匯用于SPV設立及境外營運資金,取消境內企業對SPV境外放款的限制,都是為了便利其在海外的投資行為。
“75號文對境內居民通過購匯對SPV進行出資等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不允許該操作,導致許多中概股公司實際控制人多通過境外借款完成股份回購以及退市等資本運作。”一位美元基金合伙人稱。但從目前的文件中,未看到有換匯額度方面管制松動的跡象,這意味著,無論是境內的個人還是機構,都需要按照以往的規定。
此前一段時間,由于中概股表現不佳,而部分質地優質的企業受到了國內上市公司的青睞,一些A股上市公司有意收購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如博彥科技(00264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002649.SZ)去年便拋出了現金收購柯萊特信息有限公司(CIS.NYSE)的預案,雖該收購案最終因柯萊特方面未能接受博彥科技的收購方案而告終,但一些業內人士便提到,如博彥科技這種境內公司收購海外上市公司,外匯支付上的監管和審批程序可能是阻擋國內公司成功收購的重要壁壘。
“應該來說,從現在政策的趨勢看,外匯支付方面的監管和審批會逐漸出現簡化的趨勢,這會有助于中國境內居民海外投資的熱情。”卿正科稱。
不過,上述美元基金合伙人也直言,中國境內企業在海外并購的外匯支付問題仍然尚有進一步厘清之處,他表示,國際市場上市公司并購的對價支付方式大多采用股份或股份加現金的混合方式,基本上沒有全部采用現金支付的交易。但是,通過上市公司股份方式支付海外交易價款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然較為模糊,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以股份作為對價支付手段,而中國上市公司海外并購較多依靠現金支付,則會帶來較大的現金支付壓力。
而另一個值得一提的變化是,隨著75號文的壽終正寢,另一個對海外投資影響重大的條款也被取消,即取消了“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于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的強制性調回資金規定,允許境外融資及其他相關資金留存境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