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對基金分散投資、杠桿上限的規范,債券型基金受限相對較大
為防范風險,本次《運作辦法》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將10%的分散化要求從股票擴展到了包含債券等其他品種在內的證券范疇,并對基金杠桿上限進行了明確限定: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而結合國內市場的現實狀況,上述條款也對部分特殊基金進行了豁免。其中,可轉債基金投資于可轉債部分可不受10%的分散化要求限制,主要是受國內可轉債市場容量及債券品種相對有限所致。另外,封閉運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140%的杠桿上限,但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00%;杠桿型基金也可以豁免,其杠桿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約定。不過,此處對于“封閉運作的基金”定義尚需明確,定期開放債基、分級債基是否納入此項范圍將對相應基金產品的運作造成重大影響。同時,《運作辦法》也為相關基金產品提供了兩年的寬限期,以實現平穩過渡。
從現下各類型基金的資產組合情況來看,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不含保本型基金)以及貨幣型基金一般不存在資產杠桿超標的現象,依靠高杠桿獲取超額收益的債券型基金則受此影響較深。金牛理財網數據顯示,2014年一季報債券型基金平均資產杠桿達到151.44%,其中,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資產杠桿為149.05%,154只基金資產杠桿超過140%,占比達到56.62%;定期開放債基、分級債基以及封閉式債基則分別為152.04%、162.38%、156.64%,資產杠桿在200%以上的則為23只,占比為16.67%。整體來看,債券型基金資產杠桿水平顯著超越《運作辦法》所規定的上限,部分開放式債券基金存在較大的降杠桿壓力。
另外,本次《運作辦法》將10%分散化投資的要求從原有的股票擴大至證券,極大的限制了債券型基金的投資操作。金牛理財網數據顯示,一季度可比的398只債券型基金(不含可轉債基金)中203只存在單只債券占比超10%的情況,而對同一公司發行證券投資比例超過10%的基金數量則同樣居高不下,未來則需通過逐步的調倉賣券以實現達標。
總的來看,本次《運作辦法》的上述兩項修訂主旨在于進一步分散風險,其對債券型基金的影響相對較深。雖然有兩年的調整寬限期,但債券基金整體的降杠桿、調倉賣券壓力仍相對較大,并且杠桿上限的劃定在分散風險的同時也降低了債券基金的預期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