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4日訊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發布的外匯行政處罰(浙外管罰〔2023〕1號)顯示,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違反規定辦理貿易結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對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18.051299萬元,處100萬元人民幣罰款。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