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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推動教師流動的主要目標是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特別是解決邊遠地區和農村地區師資缺乏的問題。例如,韓國《島嶼及農村偏僻地區教育振興法》規定,國家要優先確保島嶼、農村偏僻地區義務教育發展,特別是為其聘任教師。
在韓國,教師身份為國家公務員,需要服從國家人事安排。《教育公務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其中也包含輪崗工作的義務。中小學校長、校監、教師都要輪崗。一般而言,公立學校的校長在一所學校工作4年就要輪崗一次,教師輪崗沒有固定周期,通常2—5年會輪崗一次。同時,法律也指出人事交流可以避免教育公務員因為長時間在同一職位或是同一地域內工作而產生懈怠的情況。
每年,韓國各道(相當于我國省一級行政單位)教育廳會對外發布本地區城鄉教師的崗位需求。教師可以結合個人情況提出輪崗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一名教師通常可以提出4個崗位志愿,錄用與否則依據一套教師專業發展積分制度決定。積分包括業績分、工齡分和特殊加分,業績分為教師所在學校給予教師的年度綜合評價;工齡分則包含普通工齡和教師承擔班主任工作或特殊教育工作的額外加分;特殊加分情況較為復雜,如教師具有專業特長并取得相關成果、家里有70歲以上老人需要贍養、配偶曾為教育公務員現已過世或配偶沒有工作且需要撫養孩子等特殊情況都可以獲得特殊加分。
為促進教師流動,韓國政府多措并舉。首先,在待遇上,韓國教師作為公務員享受較高薪資。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統計,韓國教師年收入高于經合組織成員國家平均水平。崗位在島嶼、農村偏僻地區的教師還可以享受地區津貼。其次,在家庭關照上予以支持。韓國中小學教師流動主要在道一級行政區域內展開,流動去向通常在90分鐘車程之內,超過90分鐘的道教育廳要支付教師相應的安家費。另外,韓國教師團體總聯合會(KFTA)等社會組織也積極參與,幫助調崗教師盡快適應新環境。
同時,相關政策作出特例說明,如教師本人或親屬出現身體或精神殘疾的,可以申請不流動;如果夫妻二人均為教育公務員,且其中一人正在偏遠地區任教的,另一方可不參與流動。另外,對于部分特色學校,校長需要具備特長且工作有一定成績的教師留任時,教師可申請暫不參與流動,由道教育廳教育長審批,同時暫不流動的教師要對自己的工作業績作出承諾并與教育廳簽訂協議。
韓國通過層層立法建立了教師城鄉流動的體制,并通過將教師晉升、待遇與流動掛鉤,鼓勵教師到教育薄弱地區任教。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定額津貼制度、流動加分制度的吸引力也在下降,如何更有效地激勵教師、真正實現通過流動促進教師個體的專業發展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作者單位系北京師范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研究院)
《中國教育報》2022年07月14日第7版
作者:王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