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摸清資產家底,夯實管理基礎,平昌縣于2016年5月至7月,堅持“三統一”,有序推進全縣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
一是統一范圍。本次資產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清查包括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同財政部門有經費撥繳關系的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尚未與行政機關脫鉤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行業協會商會。
二是統一步驟。制定并印發了資產清查方案,此次清查將經過準備階段、自查階段、報送階段、上報階段、確認階段和總結階段6個時間段,并詳細明確了每個階段的具體任務、操作流程和完成效果,對單位基本情況、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完善制度等六大方面進行清查。
三是統一要求。為確保資產清查順利進行,由縣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各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所屬單位資產清查,各單位法人代表是資產清查的第一責任人,對各部門從組織領導、經費保障、工作紀律方面給予了明確的要求。對于資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求切實加強整改,對于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縣財政局將對清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