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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8月8日訊 昨日,廣西證監局披露《關于對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8號》。決定書顯示,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林銀行)未能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基金銷售系統記錄存在不具備基金銷售資格人員信息,將未經基金銷售授權的分支機構納入基金銷售考核范圍,桂林銀行南寧匯東酈城社區支行時任網點負責人黎格榕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通過客戶群發送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信息,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下稱《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
桂林銀行個人金融部分管基金業務副總經理韋驊,黎格榕分別是上述違規行為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桂林銀行、韋驊、黎格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