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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二審稿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為進一步加大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保障力度,草案二審稿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從強化無障礙環境宣傳教育、完善標準體系建設、加強人才培養和文明創建活動等方面充實相關規定;并將草案一審稿第五章章名由“監督保障”修改為“監督管理”,作為草案二審稿第六章。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能。據此,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刪除草案一審稿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完善有關規定推動解決城鎮老舊小區無障礙設施和適老化改造中加裝電梯問題。據此,草案二審稿將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單獨作為一條,修改為:“國家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便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創造條件,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積極配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一審稿一些規定與其他法律規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實踐中的實際做法。對此,草案二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與公共圖書館法銜接,將草案一審稿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殘疾人、老年人等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二是與選舉法等規定一致,將草案一審稿第四十條修改為:“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選民參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