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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5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典型案例,以期通過典型案例的啟發、示范、引導、教育作用,促進網絡環境進一步規范、文明、法治化。
其中一起案例中特別提出,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布傳播未成年人違法信息,不得包含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個人資料的相關內容。
案情顯示,2016年高某某(未成年)因吸毒被海南省某分局查獲并處理。其后,網絡用戶(昵稱:海南某隊)在北京某科技公司開發的短視頻APP上將高某某被查獲的經過以滾動播放照片(眼部馬賽克處理)并配發文字的形式發布。后高某某以短視頻APP出現其肖像、姓名、處罰信息等個人隱私,北京某科技公司未采取措施減少對其權益的侵害,嚴重損害其人格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北京某科技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對發布違法案件信息的網絡用戶盡到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事先提示義務。但是,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用戶服務協議》并非用戶注冊登錄的必備條件,用戶未經閱讀同意該協議也可注冊登錄成為用戶;《用戶服務協議》未放置在APP顯眼位置,而在“設置”項下的“關于我們”項下的“法律條款”,不易獲取;《用戶服務協議》未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條款以加粗或放大字體等方式進行醒目提醒。
據此,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盡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事先提示義務。賬號為XXX的用戶專門發布違法案件信息,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對可能發布涉及未成年人違法案件信息的該類用戶采取任何審核措施,未盡事后監管義務,北京某科技公司應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此案是一起網絡用戶在短視頻平臺發布未成年人違法案件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近年來,短視頻平臺在我國發展迅猛,用戶人數過億,是網絡信息傳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我國對未成年人實施特殊保護。未成年人違法案件信息,即使信息內容真實,通過網絡發布傳播也不能包含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個人資料的相關內容。
本案中,網絡用戶“海南某隊”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短視頻APP發布高某某未成年時吸毒被查處的執法過程,未隱去高某某個人信息,法院認定該網絡用戶構成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嚴格落實“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在網絡環境中的有益實踐和探索。
值得一提的還有一起案例。該案表明,小區微信物業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成員發言不得侵犯他人名譽權。
2020年12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馬某某在小區微信物業群發布4篇文章,稱業委會不履職、不作為、小區日常物業管理不到位、業委會主要領導與物業串通一氣,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陰陽合同,損害小區全體業主利益、應對小區全體業主說明,提出不應交納物業管理費等。該物業公司認為馬某某造謠誣陷,請求判令馬某某在小區公告欄和微信物業群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物業公司名譽等。
法院認為,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維權也應使用正當方式,切不可在公共場合或網絡(包括微信群)中發布似是而非或未經證實的論斷侵害他人名譽權。馬某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微信物業群發布的案涉文章客觀、真實,言辭中煽動案涉小區業主不交納物業費,有可能影響物業費的正常收取,應認定構成對該物業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