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28日,廣州市財政局對新修訂的《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新辦法擬規定,事業單位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辦法適用于市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團體組織(統稱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不過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資產使用不適用。
公益一類單位有新要求
市財政局對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資〔2007〕183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在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資產等方面有更加詳細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不得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不得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和從事經營活動。行政單位在2007年之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有關規定進行脫鉤。
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單項投資額(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投資按評估值,下同)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單項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單項投資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征求意見稿還擬規定,嚴禁各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必須收回。
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