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報道(記者 張劍)2014年底四川眉山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腐敗案終審宣判,其被認定受賄罪,獲刑15年。近期,王志剛及其親屬和律師以其曾遭刑訊逼供為由向四川高院申訴。
王志剛曾任眉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正處級),從警近30年,曾指揮偵破過多起重特大案件。
2012年7月,王志剛被調查。據眉山政界知情人士介紹,王志剛被調查后不久,眉山市有關領導在通報案情時曾稱,其涉嫌多起命案及毒品案,涉案金額高達上千萬元。
王志剛案的案卷顯示,辦案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只發現了一個賬面金額200余萬的存折,以及在王辦公室內的幾片金片。
檢方起訴書指控,王志剛接受14人的行賄,其中8人是經商的私營業主,其余6人是眉山公安系統官員。接受行賄后,王志剛為這8名私營業主在開設游戲機廳方面提供保護。而6名公安系統官員都是在王志剛被調查后,主動到辦案機關,承認自己曾給王志剛送錢。王志剛收錢后,為這6人在升職、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一審庭審中,王志剛否認了所有指控,并和律師一起提出在調查期間曾被刑訊逼供,才承認了收錢。
一審法院認定,王志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14名行賄任中,6名公安系統官員行賄的事實均未被認定。
王志剛一審獲悉15年。其不服向眉山市中院提出上訴。
2014年11月,眉山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12月,該案中6名當地公安系統高官主動承認行賄王志剛的情節經媒體報道后,曾引發了社會關注。雖然主動承認行賄未被法院認定,但有法律專家曾提出質疑,為何這6人要主動承認行賄,他們承認行賄的證詞已經作為證據進入案卷,這樣的證詞又是如何獲取的,有關部門并未給出具體解釋。
2014年11月17日,王志剛被轉入四川省錦江監獄服刑。王志剛入獄后,其本人和家人依然不服判決,向眉山中院提出申訴,被駁回。近期,王志剛的家人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訴,目前尚未得到申訴結果。
《財經》記者獲得的案卷材料顯示,王志剛在被調查期間,于2012年12月羈押在成都市看守所,入所記錄顯示王志剛體表無外傷。2013年4月22日,王志剛被轉送到劍閣縣看守所。劍閣縣看守所經檢查后,將檢查狀況做了新的記錄,新記錄記載,王志剛的背部有多處條狀色素沉著(印痕),左側小腿內側有一約1.5X1.8mm斑痕。王志剛在成都看守所期間,曾由辦案機關進行過提訊。王志剛的申訴代理律師認為,這兩處被記錄在案的身體檢查痕跡,有很大可能是刑訊逼供導致,已將劍閣縣看守所的這一記錄向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檢察院及最高檢提出控告,要求對此進行調查。目前,尚未得到三個部門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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