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去年12月31日發布修訂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及《關于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四規章,新股發行制度四規章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股發行制度較之前有多方改進。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主要表現為:取消新股申購預繳款制度,有利于解決巨額資金打新對二級市場產生的負面影響;簡化發行審核條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突出審核重點,進一步體現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建立包括攤薄即期回報補償和先行賠付的投資者保護機制等,有利于進一步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取向,是按照注冊制改革的理念和方向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
據介紹,四規章于2015年11月6日向市場征求意見以來,市場極為關注。共收到了100多份書面意見和建議,證監會采納了四方面建議:
采納完善棄購股份處理的建議,對投資者棄購的股份,允許承銷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則配售給其他參與申購的投資者,以體現證券法關于承銷商應首先將股票銷售給投資者的原則;完善現有報價剔除機制,規定若最高申報價格與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相同時,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現相同報價中部分投資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采納強化獨立性和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議,修改了招股說明書準則,增加并細化了相關信息披露要求;采納完善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議,在招股說明書準則中,增加了攤薄即期回報分析的假設前提、計算過程等披露要求。
據悉,為落實相關改革措施,證監會還對主板、創業板和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準則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承諾及填補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要求。三部規范性文件也于去年12月31日一并發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稱,本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是在核準制下,為配合本次重啟新股發行推出的改革措施,雖然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開始實施注冊制。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和國務院的具體工作安排,做好注冊制改革配套規則制定及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推進注冊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