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在目前的審核制下,對中介機構的責任約束并不十分明確,出現了一些中介機構在賺得盆滿缽滿的同時,卻未能切實履行應盡職責的情況,這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更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因此,在規范發行審核的同時,同樣需要對中介機構進行規范。那么,當下的IPO新政又在哪些方面進一步明確了中介機構的責任,以及加強了對中介機構的責任約束?
關鍵詞:責任監督存在缺位
歷數A股市中憑借業績造假而成功上市的案例,不難發現,其中中介機構監督不到位起到了助推作用。甚至業內有觀點認為,在那些依靠虛假業績成功實現IPO的企業背后,中介機構可謂“功不可沒”。
例如,幾年前的勝景山河(002525)造假上市案例。2010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歷時半月調查出勝景山河涉嫌虛增營業收入等造假上市情況。最終,勝景山河在掛牌上市前夜被臨時取消。隨后,證監會對當時勝景山河造假上市的“幫兇”也給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保薦機構因盡職調查工作不完善不充分,被予以警示函,兩位當案保薦人更被取消保薦代表人資格,同時服務勝景山河上市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也被證監會處以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而在新大地造假上市過程中,中介機構同樣難辭其咎。當時,證監會認定新大地申請上市發行過程中,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違法違規,分別被立案稽查。
此外,一些企業上市后不久業績迅速變臉同樣說明,中介機構存在運行不規范和監督不到位的情況,只“薦”不“保”的中介機構成為造假上市利益鏈條上的關鍵一環。
關鍵詞:監管強化責任約束
面對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監督責任并未充分履行,甚至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放任造假上市行為的出現,監管層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文件。而在進一步規范發行審核的大環境下,監管層對IPO環節中中介機構的約束一直都在加強和規范。
今年11月初,證監會在對新股發行的十問十答中,明確提及要推動中介機構進一步盡職盡責,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約束。
具體來看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對發行人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抽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過程進行抽查,對違規行為從嚴查處,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三是擬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從嚴監管審計機構執業行為。(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