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證券法》修法尚未完成,新股發行注冊制一推再推。不過,伴隨新一輪IPO修改規則后重啟,監管層似乎已經開啟注冊制“預演”模式。
證監會11月6日宣布,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制度,對股票發行制度進行多項調整,并待履行完相關程序后,全面重啟IPO。而這些“完善措施”的考慮,正是注冊制改革的思路。最典型的方面,就是特別強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
“(本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推出了取消新股申購預繳款、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突出審核重點、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強化中介機構監管等舉措。”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這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朝著股票注冊制改革的方向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現在是過渡期,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給市場一個預期。”一家券商首席分析師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預計明年有望推出注冊制。”
以信息披露為中心
從審批制到注冊制,最大的變化是審核重心從實質審核向信息披露過渡,而本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就在多個方面落實以信息披露中心的思路。
一方面,本次完善發行制度,將對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首發辦法進行修訂,不再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作為發行上市的門檻,相應調整并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披露要求。
“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不是降低監管標準,而是通過信息披露強化約束,監管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鄧舸解釋稱,通過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等情況,以及這些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可以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另一方面,證監會進一步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審核理念,強調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核查把關責任,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投資價值,審核工作重點關注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發行人的質量優劣和投資價值由市場決定,監管部門不對其“背書”,也不對持續盈利能力做判斷。
證監會放權的同時,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約束。本次改革,將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證監會還計劃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從嚴監管審計機構執業行為。
同時,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對發行人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抽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過程進行抽查,對違規行為從嚴查處,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審核,監管側重事中事后,市場各方歸位盡責,正是注冊制改革的核心理念。
減少“打新”沖擊
除完善審核制度外,本次改革還將完善承銷制度。現行新股發行制度,要求投資者申購新股時須全額預繳申購資金,在目前新股申購十分踴躍的情況下,造成巨額資金打新現象,對市場造成較大沖擊。
IPO暫停之前,特別是今年上半年,監管層對新股發行堅持實施“預期管理”,對新股發行數量實行管控。不過,即使在新股發行數量有限的情況下,“巨資打新”現象仍然嚴重,若注冊制實施,新股發行規模增大,問題恐將更加嚴重。
本次改革對于“凍結巨資打新”問題做出有針對性的安排,亦是提前為注冊制掃除障礙。新政策規定,取消申購時全額預繳申購資金的規定,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后再進行繳款。
取消預繳款,可大幅減少新股發行中投資者需要動用的資金數量。證監會數據顯示,2015年發行的192家公司,網上投資者中簽率平均為0.53%、網下投資者獲配比例平均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發行時,凍結資金峰值最高為5.69萬億元,如取消預繳款,則投資者僅需繳納申購資金414億元。
取消預繳款后,詢價、定價、配售等其他環節基本保持不變,新股發行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一是向網下投資者詢價并定價或直接定價;二是網上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按市值申購,網下投資者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申購,網上、網下投資者在申購時無需繳款;三是網上投資者通過搖號中簽的方式配售,網下投資者按比例配售;四是投資者按其實際獲配的數量繳納資金。
不過,將申購時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后再進行繳款,可能會出現部分投資者因各種原因在獲配后未及時足額繳款的情形。
那么,取消預繳款后,如何約束網上投資者申購行為?
對此,本次改革也有專門安排。證監會擬建立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規定“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后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證監會還規定,投資者不得委托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此外,新政策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小盤股”,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以縮短發行周期,提高發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