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例行發布會上宣布,證監會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訂擬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結構、優化投保基金籌集程序、增加投保基金公司融資方式、適當拓寬投保基金運行形式、增加證券公司向投保基金公司報送涉及客戶資金安全的數據和材料規定,以及調整投保基金公司信息報送制度等。
記者了解到,2005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并由中央財政出資63億元成立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負責投保基金的運作管理。這標志著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建立。《辦法》嚴格規范了投保基金運作,也對投保基金公司籌集、管理和使用投保基金,履行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的職責確立了制度基礎。
隨著證券市場快速發展和投資者保護形勢不斷變化,現行《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需要。
“《辦法》亟需建立更加科學、專業的公司治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投保基金的融資渠道,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基礎上促進投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還需要結合投保基金公司具體實踐,進一步完善投保基金收繳程序、投保基金公司信息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數據材料報送義務。”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
此外,投保基金公司的一位負責人還告訴記者,結合證券市場風險防范和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現實需要,本次《辦法》修訂要在不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完善投資者保護的制度、機制,保持與現行相關法律政策的有效銜接,保持現行制度體系相對穩定,并為適時制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奠定基礎,留出空間。修訂包含以下六方面內容:
第一,在投保基金公司治理方面,本次修訂將優化董事會的組成和董事長確定程序。為避免執行董事過多,提高決策與執行效率,明確董事會中4人為執行董事,其他為非執行董事。借鑒國際經驗,投保基金公司作為證監會直接管理的機構,董事長也可由證監會商相關部門確定,因此,規定董事長人選由證監會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此外,將增設經理層。投保基金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證監會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在投保基金公司融資方式上,本次修訂增加了央行再貸款作為投保基金公司的融資渠道。“投保基金公司因履行職責需要流動性支持時,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該負責人說。
第三,在投保基金收繳程序方面,規定證券公司采用當年預繳、次年匯算清繳的方式繳納基金。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后,根據其審計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并及時向投保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第四,投保基金的資金運用形式將得到適當拓展。此前,《辦法》對投保基金的資金運用規定為“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在修訂后,投保基金的資金運用范圍將拓寬為“限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五,本次修訂增加了有關證券公司按期向投保基金公司如實報送涉及客戶資金安全的數據和材料的規定。
第六,結合投保基金公司信息的報送情況,取消有關報送季報的規定,僅保留月報。規定投保基金公司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編制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月報信息,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