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北京證監局官網發布消息,對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千方科技)獨立董事黃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原因是其父親買賣千方科技股票,構成短線交易。
經查,黃峰在擔任千方科技獨立董事期間,其父親黃志珂名下證券賬戶分別于2021年10月15日買入公司股票,2021年10月18日賣出公司股票。
北京證監局對黃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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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千方科技2020年年報,黃峰現任職于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兼任江蘇中南建設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自2017年9月8日起任千方科技獨立董事,任期至2023年9月17日。
近日,千方科技已披露獨立董事親屬短線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據公告,黃志珂于2021年10月15日買入公司股票300股,2021年10月18日因操作失誤將公司股票賣出,其本次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為:(賣出價格*賣出股數-買入價格*買入股數=14.19元/股*300股-14.60元/股*300股=-123元),即本次交易虧損123元。 截至披露日,黃志珂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 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千方科技表示,按照該規定,公司應沒收黃志珂違法所得,但本次誤操作未產生收益。千方科技此前已預約于2021年10月26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但經公司核查,本次短線交易為黃志珂操作失誤所致,雖然發生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窗口期內,但是黃峰對該交易并不知情,且未告知其關于公司經營的相關情況或其他內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違規交易謀求利益的情形。
公告還稱,黃峰對于未能及時盡到督促義務深表自責,黃志珂已深刻認識到此次事項的嚴重性,對因本次誤操作構成短線交易而帶來的不良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并將在今后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在證券交易系統操作過程中謹慎確認,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圖片來源:北京證監局、上市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