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愛奇藝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即愛奇藝需賠償抖音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等。
短視頻App抖音是微播公司旗下產品。
一審中,微播公司訴稱,當用戶在百度網中以“抖音下載”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搜索結果出現愛奇藝公司的付費推廣鏈接,鏈接標題和內容均有“抖音”字樣,點擊上述鏈接后跳轉至愛奇藝公司運營的“愛奇藝極速版”手機安卓版App的下載頁面。
微播公司認為,愛奇藝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微播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給微播公司造成極大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愛奇藝公司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務商的關鍵詞推廣服務時,將“抖音下載”設置為關鍵詞,推廣其經營的涉案App,愛奇藝公司未經涉案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和類似服務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商標,足以導致混淆,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商標所享有的合法權利。
一審裁判結果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等。
因不服一審判決,愛奇藝提出上訴。愛奇藝公司訴稱,本案不構成商標侵權,愛奇藝公司不應承擔高額賠償責任等。
判決書顯示,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害注冊商標權之行為。
二審認為,愛奇藝公司在推廣過程中使用“抖音下載”,足以導致搜索相關關鍵詞的公眾誤認為愛奇藝公司經營抖音App,或者與抖音App服務提供者存在有授權、合作等關系,從而產生混淆。而愛奇藝公司所稱涉案鏈接所處位置非首頁第一條、在搜索結果旁標注“廣告”等并不足以避免甚至降低這種混淆的可能性。
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