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卷入35.8億元貸款糾紛案有新進展。3月10日晚間,新潮能源回復交易所監管函中稱,鑒于目前公司僅取得《差額補足協議》合同復印件,尚未知悉廣州農商行是否持有該合同原件,無法判斷該合同中的印章是否即為公司真實公章。公司方面回復《證券日報》記者“不排除有人偽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義,或者有公司內部人員擅自對外使用公司印章的可能性。”
貸款糾紛或涉違規擔保
近日,有媒體報道新潮能源等11家公司及7名自然人因貸款糾紛被廣州農商行起訴,涉案金額達35.82億元。
“我們是關注到有媒體報道后才得知此事的,公司立即展開核實工作。同時,公司授權律師聯系相關法院核實訴訟情況。3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律師送達該案件有關的起訴狀和資料副本。我們也及時進行了公告。”日前,新潮能源有關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據媒體報道,新潮能源之所以被牽涉進訴訟,主要因為廣州農商行在起訴時提供了一份《差額補足協議》。在廣州農商行提供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中,該協議簽訂日期為“2017年6月27日”,而落款主體中就有新潮能源,法定代表人簽章處顯示手簽“黃萬珍”。而黃萬珍為新潮能源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3月11日下午,《證券日報》記者多次撥打廣州農商行董事會聯系電話,均未有人接聽。
新潮能源方面表示,3月5日向相關主體發送了詢證函,要求其說明與華翔投資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簽署過《差額補足協議》。
公告顯示,截至公告時,除寧波吉彤、匯廣投資、廣澤投資、金志昌順、金志昌盛等6家時任及現任持股5%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黃萬珍、董事韓漢、獨立董事余璇、監事郭衛星未回復外,其余都已回復。
其中,中金君合和中金通合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中金創新與華翔投資有提供補倉義務的業務安排及由此產生的資金往來關系,除此之外,與華翔投資不存在持股、互相任職等關聯關系。國金陽光、隆德開元與華翔投資不存在關聯關系。時任董監高中,除了董事長黃萬珍等4人未回復之外,其余人均稱與華翔投資不存在關聯關系。現任董監高中,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劉珂稱其控制的中金創新存在華翔投資提供補倉義務的業務安排及由此產生的資金往來關系,除此之外,與華翔投資不存在持股、互相任職等關聯關系,其余人均稱與華翔投資不存在關聯關系。
對于公司是否簽署過《差額補足協議》,新潮能源前述人士表示,“我們進行了仔細核查,公司檔案中既沒有《差額補足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也沒有涉及為廣州農商行信托產品提供差額補足的協議、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復印件;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也未曾審議過相關議案。公司也沒有相關的用印記錄,在對時任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詢問時,其表示對上述《差額補足協議》不知情。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時任及現任董監高,除了上述未回復的各方外,其余均表示未以公司名義簽署任何形式的《差額補足協議》。”
一方說有協議,另一方說,沒有檔案、沒有用印記錄、沒有履行程序,印章管理人員不知情。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這種情況存在兩種可能,第一是有人盜用偽造印章,簽署差額補足協議,第二是新潮能源為推卸責任而否認。從風險性上來說,第二種可能性對于新潮能源并不劃算,加上在《差額補足協議》之外,新潮能源也沒有涉足其貸款主協議,所以新潮能源在《差額補足協議》中的印鑒可能是有人冒用或偽造。
訴訟對公司影響幾何?
被廣州農商行起訴,對新潮能源會產生怎樣的影響?這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在該訴訟中,新潮能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或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另一方面,因為被起訴,新潮能源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及賬戶被司法凍結對公司的影響。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許峰告訴《證券日報》,目前該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蓋章的真實性”以及“如果蓋章真實其法律效力如何”,這些都有待司法機關進行調查認定。
新潮能源也表示,截至公告日公司尚無法判斷廣州農商行提供的《差額補足協議》中的新潮能源印章是否為公司法定印章。且上述訴訟尚處于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尚未就案件事實做出認定或者裁判。因此,公司無法確認該訴訟涉及的差額補足義務是否屬實。
此外,因與廣州農商行的上述訴訟事項,新潮能源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紡織有限公司、寧波鼎金開元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煙臺揚帆投資有限公司、哈密合盛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6家子公司股權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公司3個銀行賬戶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輪候凍結。
公告顯示,新潮能源的主營業務為石油與天然氣的勘探、開采與銷售,主要資產與經營活動均在美國,由公司美國所屬的獨立法人公司進行運營和管理。公司為控股管理型企業,母公司為決策主體,美國子公司為經營主體。
新潮能源稱,本次公司被凍結三個賬戶為母公司所使用的銀行賬戶,系對法院已凍結賬戶的輪候凍結,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影響;6家子公司股權被凍結系訴前保全措施,由于上述訴訟尚處于立案階段,尚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對未來的影響有待人民法院的最終裁決才能得以確認。
“公司不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3.9.1條規定的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新潮能源表示。記者 趙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