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監管疾行
監管層在不斷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目前最新修改的版本已經形成,并且已經向中介機構下發。
2012年6月,全國首單中小企業私募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呱呱墜地。中小企業私募債設計的初衷,在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豐富企業直接融資途徑。
但在服務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監管層也高度警惕其中可能混雜的違法行為,并推動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其中的惡性欺詐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對此,監管部門一直高度警惕,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一直堅持全面從嚴監管,尤其重視推動對其中的惡性欺詐犯罪案件的刑事追責,希望通過司法機關的刑事判決來震懾債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凈化市場。
這一背景下,私募債欺詐發行刑事處罰的空白正在逐一被填補,先是2017年末圣達威案成為了全國首起因欺詐發行私募債券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再有一例具有判例意義的案件判決結果出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恒通(福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通”)欺詐發行債券一審作出刑事處罰,對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以及受托管理人申萬證券公司(現更名為申萬宏源(5.040,-0.04,-0.79%)證券)作出刑事判決。(目前涉案當事人均提出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在私募債刑事處罰中,首次有中介機構相關人員被處罰,為私募債監管執法再開先河。
中介人員首次被罰
與此前幾起私募債欺詐發行案例類似,中恒通決定發債的初衷也是希望通過這一渠道解決資金困難。
根據記者了解的情況,2013年上半年,中恒通董事長盧漢某(原法定代表人)為解決公司資金困難決定發行私募債券。
而盧漢某也負責總體決策和聯絡券商、融資顧問、擔保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主要事務。最終,盧漢某經他人介紹與申萬證券公司的邊某某相識,經協商后決定由申萬證券承銷中恒通私募債券。其間,邊某某介紹了發行債券的基本要求。盧漢某則向邊某某等人介紹了中恒通公司發行債券的目標規模(1億元以上)和公司實際財務情況。
但實際上,中恒通在當時并不具備發債的要求。因此,粉飾財報以達到發行條件成為了中恒通的選擇。據知情人士透露,盧漢某、邊某某等人經商議,決定調整中恒通公司財務報表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等主要內容,以使其符合發行債券要求。
隨后會計師事務所入場,2013年8月至10月中恒通公司聘請利安達公司負責中恒通公司審計項目。但在這一期間里,中恒通公司向利安達公司隱瞞了公司存在巨額債務等事實,還提供了虛假的賬外收入材料、股東會決議等。
利安達公司則根據上述材料調整了中恒通公司的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從而出具了虛增中恒通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資本公積6555萬余元的標準無保留的1289號審計報告。
而另據記者了解,會所相關人員入場后,盧漢某對會所相關人員提出了兩項要求,即為中恒通巨額賬外收入記入營業收入,另外將盧漢某的捐贈轉成資本公積從而降低負債率。
此次會所被處罰的相關人員在明知中恒通賬外收入缺少相關合同、征詢函、繳稅材料,按審計要求無法進行審計調整的情況下啊,仍將上述帳外收入記入營業內收。另外,會所有關人士在處理捐贈轉資本公積一事上也未按審計準則要求對該項內容進行核實。
承銷券商正是以這份財務報告為基礎,出具了《中恒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最終,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恒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14中恒01”“14中恒02”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
記者了解到,發債成功后,相關資金分別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和民間債務、支付保證金、擔保費、審計費和承銷費。與此同時,承銷券商的相關人員邊某某2014年8月利用其姐夫的賬戶非法收取盧文某支付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50萬元。
2015年12月,東窗事發,中恒通公司財務狀況出現異常,出現違約情況。2016年9月,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原因,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裁定中恒通公司破產重整。
事發后,記者根據判決書的內容了解到,會所利安達的相關涉事人士在得知公安機關正在偵查中恒通涉嫌欺詐發行債券后,多次組織有關人士商議并調去了此前的底稿進行自查,并重新整理了征詢函統計表等程序性材料,更換了《簽發單》等內部審核表,還就審計內容過程等內容進行了串供。
最終,2017年2月至3月間,相關涉案人員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與此同時,近期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發行人作出一審判決,除了公司高層被處罰之外,申萬證券的邊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共4人因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二年不等,緩刑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五萬至十萬不等。目前,上述當事人均提出上訴。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2月26日對記者表示:“中恒通案中,法院不單對發行人及其高管做出了刑事判罰,還較為‘罕見’的對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的商業受賄及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行為做出了刑事判罰,這對于促進中介機構人員切實承擔起證券市場‘看門人’的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實際上,中介機構在很多違法違規的私募債案件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此前私募債刑事處罰方面幾乎沒有中介機構人員被罰,因此,此次相關人員入刑對行業是有震動效應的,相比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更加嚴厲。”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人士2月26日講道。
持續重拳立體打擊
包括中恒通案在內,近期已經有三起私募債欺詐發行案件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前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告訴記者:“這些案件被宣判將對債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產生極大的震懾作用,對于維護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至關重要,將有力促進債券市場的長期規范發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則了解到,證監會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債券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打擊將是常態化的執法手段。對于監管中發現的相關債券犯罪線索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責,提高行刑銜接效率,實現對債券違法犯罪行為的“立體”打擊。
但刑事打擊并非證監會在債券市場監管的唯一手段,大力推行現場檢查,嚴把發行準入關等共同構成了目前證監會債券市場執法體系。
首先是嚴把發行準入關,根據記者獲得的數據顯示,2015年公司債新規以來到2017年底,在交易所上市預審核階段,共有1327單發行申請未通過或終止、中止審核,占兩所預審核受理量的26%。其中,2017年,在交易所上市預審核階段未通過或終止、中止審核658單。
另外,記者還了解到,監管層在不斷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目前最新修改的版本已經形成,并且已經向中介機構下發。
與此同時,證監會也加大了事中、事后的監管。最直接的體現便是在2015、2016、2017年連續開展了三次債券發行人專項檢查工作,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處理,三年來共對發行人采取了82家次行政監管措施(根據規定一旦被采取監管措施將1年內不得發私募債)。
“后續,證監會將繼續把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日常監管作為一項長期持續性的重點工作來抓,持續推進,促使發行人形成明確的規范預期。”前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
至于監管層強化監管最終想要達成的效應,該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則表示:“監管趨嚴的背后是為了促進市場的良性發展,為了培育市場的披露意識和規范意識。證監會監管是持續性的常規工作,絕非運動式執法。通過這些年的持續監管,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及時性和質量持續提升,這才是信用債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石。”(記者 谷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