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銀監會網站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稱,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加強風險防范,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銀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日正式發布。同時,銀監會在答記者問時回答了關于《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以及希望通過《辦法》出臺彌補監管短板,加強風險管理及更好地發揮貸款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辦法》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內容
銀監會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對此,銀監會高度重視,按照回歸本源、規范發展的總體思路,制定了《辦法》。
《辦法》分為五章、三十三條。重點規范了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委托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辦法》明確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按照權責利匹配原則提供服務,不得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委托人應自行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等進行審查,并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
二是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辦法》對委托貸款資金來源提出合法合規性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托貸款。
三是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辦法》體現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總體要求,明確規定委托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四是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托貸款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將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委托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確保該項業務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五是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的監管。《辦法》明確,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對違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實施處罰。
《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作用
一是彌補監管短板。目前沒有專門制度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全面、系統的規范,《辦法》出臺填補了委托貸款監管制度空白,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二是加強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完善委托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嚴格風險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職責開展業務,同時強化了相關監管要求。三是服務實體經濟。《辦法》要求委托貸款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業務健康發展,防止資金脫實向虛,從而更好地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