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第二屆京津冀司法論壇在天津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出席論壇指出,要深化跨行政區劃管轄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知識產權、環境資源、海事海商、金融等專業性較強案件的集中管轄或專門管轄機制。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今年7月召開后,最高法院將服務和保障金融安全提到了重要位置,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提出了多項措施。
“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三個地區的金融行為要一體化,對金融行為的司法認定也要一體化,審理同類案件時適用法律要統一。”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郭華說。
“特別是未來的雄安新區,可能會成為一個重要的金融創新區,需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吳韜說。
金融案件為何需要集中審理
京津冀地區的金融活動特點鮮明。北京市委黨校經濟學教研部副教授李詩洋介紹,北京是金融決策和信息中心,有眾多的金融機構、上市資源、金融人才;天津濱海新區是金融創新改革的先行先試實驗區,私募股權基金起步早;河北金融發展相對比較落后,但有地理優勢。
這種差異體現在了三地的金融案件數量上。天津市法院2016年審結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證券期貨等金融案件10566件,北京市僅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年就新收金融商事案件10601件,較上一年增長78.3%。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長楊小平今年全國兩會時就建議,在金融訴訟較多的法院設立金融法庭或金融案件合議庭,配備專業審判人員,專門審理銀行不良貸款涉訴案件,緩解銀行訴訟案件激增與法院審結數量下降的矛盾。
“集中或專門審理金融案件的出發點有三個:金融案件專業性強、不同法院裁判標準不統一,以及一起案件涉及多個行政區域時存在‘推管轄’或‘爭管轄’的情況。”吳韜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沈德詠在論壇上指出,要依法審理金融案件,保護金融債權和金融消費者權益,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但在一些非法集資案件中,由于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不同的法院會相互推脫,不愿意審理此類案件。”郭華告訴記者。
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中,天津被定位為“一基地三區”,其中就包括“金融創新運營示范區”。今年6月,天津市高院專門出臺文件,提出妥善審理與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互聯網金融、動產融資、股權交易等新型金融相關案件,助推金融創新示范區建設。
在此之前,天津市金融局梳理出了現階段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防范方面的34項司法需求,并針對金融創新發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通過推進金融創新運營示范區建設工作協作機制,一并提請法院系統。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黃韜認為,幾乎對于任何一個國際金融中心來說,其對一個有效的司法體制的依賴性是非常強的。他介紹,紐約、倫敦、新加坡等地區的金融法律規則中,相當大的一部分來自于法官基于對金融爭議個案的審判而給出的裁判結果。
現有金融法庭能否再進一步
2016年2月,最高法院印發了《關于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依法保障京津冀地區金融創新、金融安全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但探索金融案件的司法管轄改革還未被提上日程。
上述《意見》提出,積極探索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態環境保護案件集中管轄或專門管轄制度。并未明確列入金融案件。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后,服務和保障金融安全被列入最高法院的重要議事日程。今年8月,最高法院出臺《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將根據金融機構分布和金融案件數量情況,在金融案件相對集中的地區選擇部分法院設立金融審判庭,探索實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轄。在其他金融案件較多的中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設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庭或者金融審判合議庭。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專門管轄與集中管轄不完全相同,專門管轄是指案件由專門法院管轄,比如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而集中管轄是由普通法院管轄。
河北省首家金融法庭2012年在遷安市人民法院成立,運行前2個月即審理了278起案件,包括儲蓄存款合同、信用卡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等。2015年12月,濱海新區法院設立了自貿區法庭,集中審理涉自貿區標的額300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案件。這兩種模式均為集中管轄。
顏茂昆在2016年2月《意見》出臺時介紹,在京津冀三地主要是河北發生的環境保護案件,目前并沒有一個專門的環保法院審理,可以考慮指定河北一個特定法院集中管轄,以減少地方干預,統一裁判標準。
至于金融案件如何管轄,郭華認為,“可以考慮京津冀三地各指定一個或幾個法庭分別受理當地金融案件,同時通過協商、信息分享等機制,保證這三個法庭在適用法律上的統一”。
“這些法庭之間還要明確案件管轄的標準,比如發現一起金融案件的當事人主要在河北,那么就把案件移交給河北的法庭審理,避免出現司法地方保護主義。”郭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