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14家國家機關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違法機構集團化經營露頭
證監會打非局副局長劉云峰在發言中表示,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非法增信、非法集資特征突出、違法機構集團化經營等特點,證監會作為成員單位,通過風險監測、檢查執法、投資者教育等措施,堅決防范證券期貨行業非法集資風險,將非法集資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據介紹,證監會牽頭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重點對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及平臺融資者非法集資、非法公開發行股票等行為進行集中整治。開展私募基金風險排查。目前已對近千家私募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共作出行政處罰8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161家,立案稽查或者將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62家,基金業協會啟動失聯公示程序270余家。
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一定非法集資風險隱患
證監會通過風險排查和現場檢查等手段發現了多起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資的風險事件,涉案規模從幾千萬元到數十億元不等,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浙江、湖北、深圳等地區。
劉云峰表示,目前,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的非法集資風險隱患較小,但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私募非法集資三大特點:
1濫用登記備案信息非法增信
不法機構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身份,故意夸大歪曲宣傳,誤導投資者,借助合法經營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非法集資特征突出
存在承諾保本保收益,甚至是高額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投資門檻低,期限錯配,募新還舊;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投資者人數限制等問題。
3違法機構集團化經營
集團內部互聯網金融、P2P、眾籌、小貸、私募基金等業務相互交織,單從私募基金業務本身難以看穿其非法集資本質,違法行為隱蔽性、風險傳遞性更加突出。
完善制度,加強風險排查
劉云峰表示,證監會不斷健全完善法規制度,規范經營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風險排查和投資者教育工作。
劉云峰介紹,為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保護社會公眾利益,證監會從健全完善監管規則、完善風險防范及處置機制、加強專項排查、加強防非宣傳教育等方面入手開展了一系列工作。證監會近年陸續出臺了《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操作指引等規章制度。這些監管規則明確了具體責任,并對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行為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在完善風險防范及處置機制方面,證監會強化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日常監管,統籌各方監管力量組織開展了資產管理、互聯網金融和“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回頭看等多項檢查并明確了監管紅線,同時進一步強化了私募基金行業的風險監測和自律管理。下發了《關于加強私募基金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私募基金監管協作工作指引》等工作制度,強化私募基金行業風險監測,提高行業風險和問題的發現處理能力;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
據聯席會議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持續對非法集資行為形成高壓打擊態勢,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于今年5月至7月組織各省(區、市)政府開展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對投資咨詢、財富管理、第三方理財、擔保等投融資中介機構,網絡借貸平臺、第三方支付、眾籌平臺等互聯網金融行業企業,私募股權投資、電子商務、租賃、房地產、地方交易場所等行業企業及關聯企業,各類涉農互助合作組織、養老機構、民辦院校等重點領域、主體,開展一次全面風險排查。
十大非法集資高發領域特點
針對當前高發領域非法集資的特點,相關部委闡述了十大領域各自特點。
(一)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是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
三是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二)網絡借貸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一些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二是一些網貸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三是個別網貸平臺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采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三)虛擬理財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以“互助”、“慈善”、“復利”等為噱頭,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
二是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利誘性極強,如“MMM金融互助社區”宣稱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額收益,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即可提現。
三是無實體機構,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托網絡進行,主要組織者、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四是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征。
(四)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筑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誘導公眾購買。
二是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存在“一房多賣”。
三是房地產企業打著房地產項目開發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夸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二是私募機構涉及業務復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網貸、眾籌等業務,導致風險在不同業務之間傳導。
(六)地方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有的現貨電子交易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絡平臺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和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大部分為跨區域掛牌)在有關中介機構的協助下,宣傳已經或者即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其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有些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中介機構,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為掛牌企業非法發行股票活動提供服務。
(七)相互保險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有關人員編造虛假相互保險公司籌建項目,通過承諾高額回報方式吸引社會公眾出資加盟,嚴重誤導社會公眾,涉嫌集資詐騙。
二是一些以“**互助”、“**聯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基于網絡平臺推出多種與相互保險形式類似的“互助計劃”。這些所謂“互助計劃”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沒有經過科學的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不訂立保險合同,不遵守等價有償原則,不符合保險經營原則,與相互保險存在本質區別。其經營主體也不具備合法的保險經營資質,沒有納入保險監管范疇。此類“互助計劃”業務模式存在不可持續性,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誘發詐騙行為,蘊含較大風險。
(八)養老機構等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打著提供養老服務的幌子,以收取會員費、“保證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二是以投資養老公寓或投資其他相關養老項目為名,承諾給予高額回報、或以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
三是打著銷售保健、醫療等養老相關產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資金。不法分子往往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親情關愛方式騙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資。
(九)“消費返利”網站非法集資特點
消費返利網站打出“購物=儲蓄”等旗號,宣稱“購物”后一段時間內可分批次返還購物款,吸引社會公眾投入資金。一些返利網站在提現時設置諸多限制,使參與人不可能將投入的資金全部取出,還有一些返利網站還將返利金額與參與人邀請參加的人數掛鉤,成為發展下線會員式的類傳銷平臺。此種“消費返利”運作模式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人將面臨嚴重損失。
(十)農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對外吸收資金,用于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二是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柜臺,欺騙誤導農村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