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今年5月,有媒體記者到廣東省陽江市某海鮮市場暗訪,發現不少商家存在騙秤行為,相關報道引發廣泛關注。時隔5個月,近日媒體記者再度暗訪該海鮮市場,發現一些經營者惡行未改,仍然在稱重上做手腳,比如使用加厚加重塑料袋(單個重量達70多克)盛裝海鮮,以不法獲利。若螃蟹單價210元/千克,那么一個塑料袋就可以賣15元左右。
事實上,使用加厚塑料袋、超粗捆繩皮筋等對海鮮進行“過度包裝”,并非陽江那家海鮮市場所獨擅。從近些年的媒體報道看,這種現象在全國很多海鮮市場曾發生過。有業內人士表示,我國法規標準對海鮮等水產品使用包裝物并沒有明確要求,用多厚的塑料袋、多粗的皮筋捆繩盛裝、捆扎海鮮產品,全由經營者自己決定。而用皮筋固定螃蟹螯爪、用加厚袋子裝魚蝦等做法,客觀上有一定的合理性(為了防止螃蟹亂跑或夾傷人以及魚鰭蝦腿戳破塑料袋),于是商販們所用皮筋不斷加粗、袋子日益變厚,各種壓秤手法花樣日新,并逐漸從潛規則變成顯性行規。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稱重范圍小于等于2.5千克的海(水)產品,負偏差不得高于5克;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的重量計入商品的重量。但該辦法實施對象有一條附注:“活禽、活魚、水發物除外。”現實市場中,螃蟹等一些海(水)產品一般只能活賣,所以不在該辦法適用范圍之內。為便于監管,一些地方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性的管理辦法,對活禽活鮮等產品包裝重量進行細節限定。比如,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浙江省農貿市場稱重規范服務公約》明確,青蟹捆扎物重量不得超過蟹重5%且須公示,水產魚類、貝殼類塑料袋重量不得超過1.5克;福建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出臺《關于整治全市銷售水產品稱重專項工作中違法行為查處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水產品的捆扎繩重量不得超過水產品自重的5%。
不過,盡管這些地方性管理規章對于規范當地海鮮水產市場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國家法規標準仍存在缺失,而且在執行層面存在不到位的情況,因而難以形成普遍約束。有學者指出,“海鮮過度包裝”實質上是誠信缺失的反映。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不夠成熟,契約精神和相應機制亦未建立完善,加之經營主體受利益驅動,追逐利益最大化之外并無其他商業信念和操守遵循,唯利是圖者眾。在市場博弈過程中,一些經營主體發現,講誠信往往并不能帶來利益,反而推高經營成本,而有些人不講誠信者卻沒有得到懲處,還節省了成本,賺得更多的錢。這會讓講誠信者陷入兩難選擇的尷尬境地:要么同流合污,要么退出市場。這就是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
我們知道,市場經濟依靠信用來維持。如果信用缺失,就意味著維系市場經濟基礎的契約失衡,企業交易過程中的操作就會變得十分困難。為應對無信用狀態,需成立專門的清欠追賬隊伍、打假隊伍、法律維權隊伍等,增加生產過程的開支,導致企業運行成本急劇上升,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據測算,每年由違反公平競爭的失信行為所造成的國家稅收損失就達6000億元。信用缺失還會抑制消費和投資,拉低社會需求增長速度。因此,有人將信用缺失稱為市場經濟的“敗血癥”。
治理“海鮮過度包裝”等失信行為,勢在必行,刻不容緩。而要根除不誠信行為,清理各種潛規則,關鍵是要立規矩、嚴監管。這就要求必須建立起有效的博弈規則,構建誠信的制度基礎。一方面要維護穩定連續的交易關系,建立公開有效的信息傳遞機制,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交換制度等;一方面要建立嚴格的產品責任和懲罰機制,經營主體對明示和默示擔保(承諾)都必須承擔責任。當然,這套誠信制度背后要有強有力的法律法規支撐。只有磨利法律之劍,并讓其高懸于經營主體頭頂,充分顯示其威懾作用,才能令其老實規矩,不敢越雷池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