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俗話叫“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講的是出嫁的女兒與原生家庭的一種疏遠狀態。我們且不去探究這句話形成的社會因由,但從法律層面,出嫁女是否有原生家庭的繼承權?答案是肯定的。近日,電白法院沙瑯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讓原告出嫁女一方拿回了應得的父母遺產。
小麗與小謀、小興、小海是兄弟姐妹關系,2008年其母身故、2021年6月其父身故,父母身故后留下一棟房產,未立遺囑及遺贈協議。兄弟姐妹四人及奶奶商量后,將房產以306萬元的價格售出。五人簽訂協議商定,賣房款扣除各項費用后余150萬元由五人平均分配,五人分別可得30萬元。2023年5月,房款收齊后,小謀、小興、小海及奶奶未依照分配協議將原屬小麗的30萬元房款交付給小麗。小麗協商未果,于2023年8月訴至法院,主張其有權繼承父母遺產,要求小謀、小興、小海及奶奶向其交付30萬元。
收案后,承辦法官翻閱案卷,認為該案不能一判了之,否則會加重雙方矛盾,可能導致一家人分崩離析,親情不再。因此在開庭過程中,法官傾心為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起初,被告方認為小麗是嫁出去的女兒,娘家的事務已與小麗無關,小麗無權繼承父母遺產,堅決拒絕向小麗支付款項。而小麗認為自己則是家庭的一分子,且簽訂了分配協議,理應分得30萬元。雙方劍拔弩張,互不退讓。
基于此,法官本著“以和為貴”的理念,多次向被告、原告做工作。一方面,向四被告分析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法律規定,明確闡明繼承權男女平等,出嫁女也有繼承權;另一方面,以親情為突破口,采取拉家常的方式,引導被告換位思考,逐漸消除雙方對立情緒。經過法官的耐心勸導和傾情調解,四被告逐漸松口,最終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在法官主持下簽訂調解協議,四被告一次性向小麗支付房款30萬元。
針對此案,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對于父母的遺產,無論兒子或女兒,不論出嫁、結婚與否,在繼承父母遺產時,兒子和女兒均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兄弟姐妹本是同根生,在處理家庭事務時只有親情至上,保持協商、謙讓的態度,才能家和萬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