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至2013年11月,邵明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做工程、招投標打保證金、工程資金周轉等事由,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籌集資金。集資后,邵明將大部分資金用于給他人還本付息,并為自己及他人購買豪車和房產、名表金飾等奢侈品。
截至案發前,邵明共向34人非法集資3.01億元,扣減案發前歸還的借款人本金1168萬元,借款利息7134.05萬元,實際詐騙金額2.18億元。
據此,江西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邵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邵明未提出上訴。
作者:胡錦武 賴星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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