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暫行辦法提到,個人養老金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的,市場化運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業務。參加人,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
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名單由銀保監會確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資料圖】
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公布個人養老金業務基本情況、辦理要求、業務流程、服務內容、咨詢和投訴方式、客戶服務聯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供個人養老金信息查詢、交易辦理等服務。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參加人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在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指定,但不得由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直接在商業銀行開立。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條件后,經參加人提出,商業銀行審核并報人社信息平臺核驗,可以為參加人辦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領取服務,將資金劃轉至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參加人身故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資產可以依法被繼承,商業銀行按照繼承人要求辦理產品贖回等。參加人因出國(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無社會保障卡的,商業銀行審查后,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將資金賬戶內資金轉移至參加人本人或繼承人指定的其他銀行賬戶。
商業銀行不得向參加人推薦和銷售不符合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商業銀行應當為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提供投資交易和購買服務,并做好產品交易信息核對。資金賬戶的資金只能用于購買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對于無法確認是否在購買范圍或缺乏銷售機構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許辦理交易手續。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應在銷售文件中明確標識“個人養老金理財”字樣。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產品轉換、默認投資選擇等服務的,應當符合個人養老金相關制度和監管規定,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
涉及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交易的,商業銀行應當將資金賬戶變更、注銷等賬戶信息,資金賬戶繳費、領取等資金信息以及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相關交易信息實時報送理財行業平臺。理財公司應當將發行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及銷售機構、托管機構、投資者信息,定期批量報送理財行業平臺。
另外,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