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媒體報道稱“4000多萬競拍到的有證房屋和土地將近4年了竟然還未過戶,多次找法院溝通都是讓等消息”。
“自己通過合法渠道4000余萬元競拍的法拍房在長達4年的時間內無法正常辦理過戶手續,疑似拍賣房產手續不合規,經鑒定拍賣的房產建在了集體土地上無法過戶,給自己造成極大損失,多次與當地法院及不動產登記部門溝通協商未果,想退回購買金及利息遭拒”韓先生反映稱。
4000余萬元拍得房產無法過戶
2016年11月17日,韓先生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下設河北省司法拍賣電子競價平臺參加了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的、三河市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網絡司法拍賣(案號:(2016)冀高法拍登字第041—2號),最終以4245.43萬元成功競得原三河市長城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河市李旗莊京哈路南側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據雙方所簽訂的《競買協議書》顯示,此次拍賣的標的物具體包括位于三河市李旗莊京哈路南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三國用(2006)第397號,證載面積20000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位于三河市李旗莊京哈路南側的兩處房產,產權證號分別為三河市房權證李字第000120號、第000121號,證載面積各為2604.61平方米;地上附著物及集體土地租賃權。
在競拍成功后,韓先生按照規定交納了全部成交價款共計4294.88萬元。“2016年11月22日,與司法拍賣承辦方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簽訂了成交確認書【冀產交涉訴字2016第317號】。2017年1月5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
三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書顯示,法院作出了2項裁定:一是河北省三河市李旗莊京哈路南側涉案房產、地上附著物及集體土地租賃權的所有權歸買受人韓先生所有,該房產等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買受人韓先生時起轉移;二是買受人韓先生可持本裁定書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然而,讓韓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在辦理了拍賣標的物解除查封的手續后,等待他的卻是長達4年的產權遲遲不能過戶的結果。“拍賣標的物解除查封后,由三河市不動產交易中心進行拍賣標的物的地籍調查。”韓先生稱,在地籍調查過程中,其工作人員一直讓他回去等消息,之后便杳無音信。
法院一直未予正面回應
韓先生說,在收到裁定書后立即與三河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孫某、王某、周某聯系,要求法院依法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在辦理完解除查封的手續后,至今一直未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花了4000多萬元,最后啥也沒買著,通過司法拍賣依法競得的房產現在就像在天上飄著一樣。”韓先生對此很是苦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如今將近4年過去了,產權過戶手續問題卻遲遲沒有著落。“房子一直不能過戶,不能進行投入生產,同時還要支付該地塊保安的工資,這幾年時間每年都要因此損失三四百萬元。”韓先生稱,這給他造成了很大的壓力,為盡快止損,自己先后多次與院長、審判員等人聯系,但得到的回答均是“讓等消息”,并未提出合理可行的解決辦法。
房產證疑似不合規
那么依法拍得的房產緣何遲遲過不了戶呢?調查發現,根據此案件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顯示,三河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委托書所列的被執行人三河市長城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三河市房權證李字第000120號和第000121號房產,其所在土地均為集體土地,與原房產所有權證不符。
“法院在拍賣房產之前,就應該對拍賣標的物的產權等情況做詳細調查,搞清楚所拍房產是否能過戶。”韓先生說現在出現這樣的問題,法院應該退還交易款或盡快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但法院卻從來沒說過退還,韓先生認為這是法院前期工作未做到位的緣故。
針對此事,多次與三河市人民法院執行局聯系了解相關詳情,均遭到了拒絕。
對此,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鑫認為,法院在進行拍賣前,需要對拍賣物進行審核看是否符合拍賣條件,同時買受方也需要對拍賣物進行審查,確認無問題后,買受人可在收到法院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后,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其他部門應該積極配合。“若韓先生一直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可向法院申請向房管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來加速辦理。”王律師補充道,如果韓先生所拍得的實際房產與不動產中心登記的內容不符,那么無論是由法院還是不動產中心造成的錯誤,都需要及時予以糾正。
此外,在拍賣前產生的問題,拍賣人在拍賣時如果沒有向買受人披露清楚標的物存在的隱患問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買受人可申請撤銷拍賣,并要求拍賣人進行賠償。(來源:消費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