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到現在,前后兩年時間了,房子一直買不成,退錢的話還要扣我兩次違約金,總共6萬多元,實在是不能接受。”
準備在開封買房的姚先生遭遇了“困境”:他想買的房子,貸款一直辦不下來。開發商后來給他換了一套房,貸款還是辦不下來。他想更名重新貸款,但開發商不許二次更名。他想退房退錢,開發商要扣他兩次違約金,總數6萬多元。陷入了這種僵,姚先生到底經歷了什么呢?
遭遇:拖了兩年房子沒買成,還要被扣兩次違約金
南陽的姚先生因為生意關系,需要在開封買房。大概在2018年10月,他在開封恒大文化旅游城選中了一套房子。因為自己做生意,在銀行有貸款的緣故,他當時以母親的名字辦理了購房手續。
姚先生說,在交了分期首付之后,將近一年的時間里,手續卻一直沒有往下進行。置業顧問給他的答復說,他選中的那套房子還在抵押中,再加上姚先生的母親不夠貸款的資格,所以無法辦理貸款,建議他換一套房子重新辦理。在和置業顧問協商之后,姚先生同意換房。
“當時說換房我沒意見,但是郭經理(置業顧問)說,換房的手續不好走,建議我直接退房重新再買。但是我提出退房的話,要扣我首付款10%違約金,我當時不愿意,郭經理說他想辦法給我補回來。”姚先生說,郭經理給他換的房子比原來的房子大,但總價款還是一樣的,姚先生同意了,他寫下了一份承諾書,上面寫明因為自己資金不到位的原因,自愿扣除33896元退房,時間是2019年8月15日。
同日,姚先生和開發商簽訂了新的合同,因為母親無法貸款,他這次以父親的名字辦理手續,同時交齊了總共30多萬元的首付款。
然后,又是半年多過去了,手續還是沒有往下進行。姚先生說,他中間一直給郭經理打電話,對方不接;發微信,對方不回。一直到今年4月份他找去售樓部,才知道郭經理被開除了。新接手的一位置業顧問牛經理告訴他,他父親的名義還是無法辦理貸款,姚先生只能以全款買房。這套房子全款要一百多萬,姚先生一下子也拿不出這么多錢。
隨后,姚先生找到開發商的一位領導,對方表示會想辦法溝通解決。姚先生又等了一個月,仍無結果。今年6月24日,姚先生突然收到開發商發來的撻定函,限其在8月17日前支付房款,否則房子將被另賣,定金不予退還。
姚先生非常苦惱:他向開發商提出更名,重新申請貸款,但是開發商表示已經更過一次名了,不允許二次更名。他提出退房退錢,開發商說需要再扣一次違約金,而此前他就已經被扣過一次違約金了,兩次加起來,他要被扣掉6萬多元。姚先生說自己想不通:從前到后,他都是按照置業顧問的要求在做,前后拖了兩年多,不但房子買不成,錢還要被白白扣掉。
回應:“前任”的事不清楚,因征信無法貸款須承擔責任
9月8日下午,記者聯系了姚先生此前的置業顧問郭經理,對方表示,自己已經離職,所有問題應該去找開發商資訊,自己不便接受采訪。
記者又聯系姚先生現在的置業顧問牛經理。牛經理證實郭經理確實在今年3月底離職,自己是從4月份接手姚先生的單子的。對于此前的情況,牛經理稱自己并不清楚。
記者又聯系了開封恒大旅游城售樓處的負責人宋經理。宋經理回復說,姚先生第一次買房失敗的原因很復雜,但最終是姚先生自己申請的退房。公司里保存有他本人簽字的各種手續,“現在再提第一套房子的事沒有意義”。
而對于姚先生目前的情況,牛經理稱,是姚先生父親因為征信問題,無法辦理貸款,姚先生需要全款買房。
“公司肯定也是想賣房,但是我們已經把各個銀行都去了,貸款就是辦不下來。”牛經理說,征信原因屬于是買房人的原因造成的違約,如果姚先生要求退房,需要扣除違約金。
對此說法,姚先生表示無法認同。他說,置業顧問稱他的父親的征信不過關,無法辦理貸款,但是他后來又以父親的名義去申請了一次貸款,結果很快就批下來了。
姚先生給記者出示了一份父親的征信報告,上面顯示,在2020年3月份,他的父親在南陽村鎮銀行發生了一筆200萬元的貸款業務。
“他們說貸不下來,但是我自己去貸,一下就貸出來了,這怎么解釋呢?”姚先生表示不能理解。
律師觀點:
A:違約責任的承擔,應分情況討論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的秦明律師認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按照姚先生的說法,在第一次購房時,如確因開發商將房屋抵押而導致無法辦理貸款的,屬于開發商違約,姚先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此時,姚先生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以證實確因賣方原因導致無法辦理貸款。
2019年5月份央行的新版征信實施后,購房人因征信問題無法辦理貸款的情況下,只能全款購房或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姚先生第二次換購房屋時,如確因姚先生父親的征信問題無法辦理貸款,那么姚先生的父親作為違約一方可能需要承擔履約不能的違約責任或以全款方式購買該房屋。
B:第二次簽訂買房合同或存在重大誤解,可申請撤銷
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于繼春律師認為,在該起事件中,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另一個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在實踐中,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一般由開發商代為聯系銀行辦理借款合同,由銀行審查購買人的資信狀況,年齡,職業等,以確信有否貸款風險。如果購房人不能通過審查,借款合同就不能成立,買賣合同就無法履行,則買賣雙方需要協商變更付款方式。如果協商不成造成違約,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法定執行。
在這起事件中,購房人第一次簽訂合同時,已經因為貸款問題導致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開發商在第二次和購房人簽訂合同時,就應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審查,若開發商疏于審查,造成借款合同無法簽訂,可視為存在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買受人可以在一年之內向司法部門要求撤銷合同,有損失的根據雙方過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所以也要提醒購房者,作為成年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自己的購房條件有清楚的認識,審慎保存證據,以免造成損失。(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丁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