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女兒病逝,這對已近古稀的老陳夫婦來說無疑是個晴天霹靂,可正當他們把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10歲的外孫身上時,卻被女婿阻止探望外孫。悲憤之余,老人一紙訴狀將曾經的女婿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每月四次的“探孫權”。日前,蘇州虎丘法院依法對這起隔代探望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判決。
老人探孫遭拒與女婿對簿公堂
2000年9月,小李和妻子小陳步入婚姻殿堂,2006年4月,兒子樂樂出生。然而,婚后本該幸福的小家庭卻因妻子小陳的病逝劃上了句號。而小陳的父母老陳夫婦也因獨女的逝去痛苦不已。
小陳生病期間,小李和岳父岳母因為種種原因產生過一些矛盾,在妻子去世后,小李就以各種理由拒絕二老對外孫的探視。
自己的親外孫都不能想見就見,老陳夫婦決定另辟蹊徑,于是經常到學校去探望外孫,還時不時寄明信片給外孫以解相思之情。2013年6月,小李接到學校老師的反饋信息,稱老陳夫婦經常進入學校看望樂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孩子的學習。于是,小李更加堅定了不讓老陳夫婦探望兒子的決心,雙方之間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見外孫一面難如登天,老陳夫婦坐不住了。2015年8月,兩位老人一紙訴狀將小李告上了法庭,請求法庭判令自己享有“探孫權”。
法庭上,老陳夫婦長吁短嘆,稱自女兒去世后,外孫就是他們唯一的寄托。雖然法律對隔代探望權無明文規定,但允許外祖父母探望外孫,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對此,小李卻稱,兩位老人在妻子尚未去世時,就一直在考慮遺產的事情,多少給兒子的身心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而且,為了房子的事情,老陳夫婦甚至還用502膠水封堵門鎖,嚴重影響了他和兒子的正常生活。“今天的場面都是他們一手造成的。”小李說。
法院判令每月可探望一次外孫
面對“剪不斷理還亂”的家庭糾紛,承辦法官在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后認為:《婚姻法》雖然將探望主體規定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沒有將(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權主體范圍。但設置探望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并不意味立法本義是將(外)祖父母徹底排除在外。
在該案承辦法官看來,探望孫輩也是失獨老人獲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徑之一,二原告作為樂樂的外祖父母,如果不允許其適時探望,對年逾花甲的二原告,無疑是極大的心理傷害,而對于小小李來說,外祖父母的探視,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故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我國法律規定之精神、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綜合考量,法院最終判決如下:原告可在每月第二周周日探望外孫一次。
“當然,被告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其對孩子的監護權毋庸置疑,原告在與孩子的溝通交流中應充分尊重被告的監護權。”承辦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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