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車禍后去世,女兒認為某醫院違反120急救中心就近救急原則而耽誤其母親病情。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經法庭多次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醫院一次性補償原告7萬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
死者家屬狀告120舍近求遠
2013年12月12日,吳女士的母親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右肢開放性大出血及盆骨骨折。在場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后,蘇州某醫院醫護人員緊急趕往現場為老太太進行搶救工作,后送患者前往醫院作進一步醫治。但不幸的是,老人最終還是沒能搶救成功。
事后,吳女士根據鑒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得知,母親是盆骨骨折下肢損傷失血性死亡。雖然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均已支付吳女士一定的賠償金,但難忍喪母之痛的她認為母親出事的地點附近1.5公里處明明有一家醫院,而出車搶救母親的醫院卻距離事發地有8公里路程,所以醫院系為追求利益而舍近求遠,最終耽誤病情導致母親去世,該行為存在一定過錯。
隨后,吳女士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返還醫療費21000元,并賠償自己各項精神損失費50萬元。
庭審>>>
醫院一次性補償7萬元結案
面對死者家屬的訴求,醫院方辯稱,醫院依照急救管理辦法第23條原則綜合考慮將患者送至該醫院進行搶救,搶救行為迅速有效,并使患者體征達到穩定水平,符合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不存在過錯行為。同時醫院方認為,根據120管理辦法,只要在車程15分鐘之內均符合搶救條件,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請。
因雙方爭執不下,法庭在征得雙方同意后,組織對該醫院關于就醫及急救處置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相關鑒定。鑒定報告顯示,該醫院在途中及院后的搶救符合診療規范,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車禍導致的失血嚴重性休克,醫院與患者死亡無必然因果關系。
后法庭多次主持原被告進行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醫院補償原告7萬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任何糾葛。
法官提醒>>>
保持冷靜
為挽救生命爭取時間
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遭遇飛來橫禍,身體突然病變時的第一反應往往都是求助120,從而為挽救生命贏得最寶貴的時機。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通常會針對患者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但家屬由于著急送病人到醫院,往往不理解。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遇到緊急情況應保持冷靜,積極配合急救人員,為挽救生命爭取更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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